第一条 为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规范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光明区文化 产业园区的建设,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光明区政府认定,集聚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文化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 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 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 运作、企业主办。
第四条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评审、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对辖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 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园区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文化产业政策 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区文化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 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园区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物业服务和会议场所提供等基础服务;
(四)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注册地在光明区的法人单位,且已规范运营 2 年以上;
(五)取得区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六)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 1 万平方米,已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不少 于 10 家,且已入驻文化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单位数量和场地使用面积应占园区入驻单位总数和总建筑面积的50%(含)以上;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权利清晰,在 5 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不少于 5 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七)存在明确物理边界且为同一业主所有或由同一主体运 营的两栋及以上相邻楼宇,不能拆分申请认定文化产业园区。
第七条 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集聚区的,直接认定为“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文化产业园区认定采取常年受理申报、年度集中评审认定的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认定条件的园区管理单 位可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
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光明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三)园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以上三项材料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五)园区运营和发展策划书(需包含园区产业规划、空间 功能规划、投资收入分析、中长期发展目标、园区管理运营机制 文件、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保障措施);
(六)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名录及使用 面积的清单;
(七)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八)土地、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备案、验收或复核 证明文件,以及取得发改部门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 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受理、审议程序如下:
(一)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自收文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 对于申请材料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齐的材料。申请单位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 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人力资源、社保、统计、 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核查意见。如果申报单位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则不予通过。重大违法违规的相关情形由前述各行政职能部门提供,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综合各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四)对符合办法规定,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确定为“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审定名单,并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光明区政府授予“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 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和定位是否符合各级文化产业政策法规 和办法;
(二)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 析报告情况;
(八)应当纳入考核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予以警示:
(一)没有按每季度及时报送园区经营管理情况,或报送情况和数据不真实的;
(二)没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或报告情况不 真实的;
(三)经营管理、服务不到位,受到入驻企业有效投诉的。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需限期整改: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在考核期内连续 2 次被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警示的。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 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的;
(三)园区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违法经营行 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的,将撤销其文化产 业园区称号:
(一)园区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对规划和重要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
(三)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四)园区的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五)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园区称号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到期前3 个月内应向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