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一流的合成生物产业发展空间载体,率先培育合成生物产业创新集群,根据《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方可申请享受《若干措施》有关政策。
第三条 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以合成生物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空间、办公空间与生产配套设施,以及专业化、市场化、定制化等公共技术服务的产业园区。
第四条 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的认定与管理以公开公平、自愿申报为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的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可支配建筑面积不少于 5 万平方米,其中用于合成生物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不少于 4 万平方米(原则上连片建筑面积厂房层高不低于 4.5 米,荷载不低于 500 公斤/平方米,且供合成生物企业使用建筑面积需不低于 80%);
(二)场地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近五年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合同有效租赁期不少于五年,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建有 100 人(含)以上的会议室等配套设施;
(四)建有较完善的废弃物处理设施;
(五)建有可满足合成生物企业用电需求的电力设施,并预留电力增容容量;
(六)具备建设 GMP 厂房的场地空间。
第六条 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的运营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登记地、纳税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三)具备科学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
(四)运营管理人员(含联合运营)不少于 6 人,其中具有合成生物相关领域专业背景,或在合成生物相关领域具有两年(含)以上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 2 人;
(五)与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签约,且不少于 5 家;
(六)每年开展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不少于 4 场;
(七)优先保障合成生物企业入驻。
第七条 园区产业基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用于合成生物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内合成生物企业入驻率不低于 70%;
(二)用于合成生物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内合成生物企业入驻率不低于 40%且合成生物企业数量不少于 8 家。
第八条 2018 年 1 月 1 日后建成,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产业园区,承诺自认定为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后首年考核时满足本办法第六、第七条申报条件规定,可提前授予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称号。若在授予称号一年后的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称号。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申请认定为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的申报单位,以自愿原则向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申请书;
(二)场地为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交不动产权证办理承诺书,并于办理完成后及时备案;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
(三)园区建筑平面图及测绘验收报告;
(四)运营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新版供营业执照);
(五)科学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
(六)运营管理人员(含联合运营)的名单、证书及社保清单;
(七)签约科技服务机构的清单及合同;
(八)举办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材料;
(九)园区入驻的合成生物企业基本信息表;
(十)运营合作协议(仅联合运营提交);
(十一)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初核。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核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要求补全;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评审。申报材料初步核查无异议的,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含现场考察),提出拟认定园区名单。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就拟认定园区名单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确定拟认定通过园区名单。
第十三条 审批公示。对拟认定通过的园区名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产业园区,授予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称号。
第四章 运营考核
第十四条 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运营单位负责落实合成生物产业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运营与管理服务等,并督促园区内企业在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落实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如出现以下变更情形,运营单位应在变更后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一)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基础物业、硬件设施、公共服务等配套功能发生变更;
(三)运营单位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影响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开展运营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合格的,维持原有称号;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的,继续维持原有称号;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合成生物产业园称号。
第十七条 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自认定当日起,三年内有效。对在有效期内入驻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的合成生物企业,根据《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出现以下情形,直接撤销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称号: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变更情形后,30 个工作日内(含)未向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材料;
(三)未按要求进行运营考核、绩效评价等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经提示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园区在申请认定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称号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资格。存在上述情况的申请单位(或个人),按《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五年内取消其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12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