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光明区生命科学产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推动产业高端发展,培育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光明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5)》,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生物制药、高端医疗技术、医药 CRO/CMO、精准医疗、数字生命、中医药研发、前沿技术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对依托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的生命科学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 30%,分三年给予总额最高为 800 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 对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及评审认定,企业与光明科学城前沿交叉科研平台联合开展的企业委托研发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资金的 5%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
第五条 对为区内企业提供医药研发、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药物临床试验等服务的区内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CRO)、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等服务机构,按上述年度服务金额的 5%给予资助,每家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对采购前述服务机构服务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给予资助,每家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
第六条 对上一自然年度完成临床 I、II、III 期研究的新药项目,分别按所获市级资助金额的 20%、30%、50%给予企业配套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为 500 万元;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新药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 200 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上一自然年度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个产品首次注册证书分别给予企业 50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其中一种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为 500 万元。
第八条 对将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光明区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将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光明区的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为 500 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机构,以及新迁入光明区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批准文号给予 300万元奖励,每个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为 500 万元。对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企业,年度产品委托生产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经核定的产品委托生产合同收入实际发票金额的 2%给予奖励,每个药品品种最高100 万元,每家企业年度金额最高为 300 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注册审批的企业,每个批准文号给予 10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为30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提供检测、分析、测试、生物资源与实验等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按上一自然年度新增仪器设备投资的 30%给予资助,每家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为 300 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获得或新落户光明区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为 80 万元、50 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对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留在光明区发展,且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同比增长 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对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 30%,分三年给予总额最高为 500 万元的资助。
第十五条 对注册未满五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营业收入的 2%,一次性给予最高为 100 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十六条 对新落户且纳统在光明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打造“隐形冠军”培育库,每年认定一批成长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 80 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按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 1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
第十八条 打造“瞪羚企业”培育库,每年认定一批科技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按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 15%给予资助,每家资助金额最高为 50 万元。
第十九条 对获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首台(套)医疗设备的企业或机构,按认定后一年内首台(套)产品销售金额的 20%给予奖励,单个产品最高奖励为 500 万元。
第二十条 对获得美国 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 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单项认证费用的 50%给予资助,每家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光明区生命科学专业园区建设的生物医药企业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按项目总投资的 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支付的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费用,按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 30%给予资助,每家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为 5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产业园区集聚生命科学企业,对新增一批规模以上企业的园区运营方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增 5 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75 万元的奖励;当年新增 10 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的奖励;当年新增 20 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600 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中除第十九条“首台(套)销售资助”、第二十二条“危险废弃物处理费用资助”外,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由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