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空间是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为进一步加快筹集和建设一批高标准、低成本、符合现代企业需求的高品质产业空间,保障优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空间需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吸引和留住更多优质企业扎根光明做大做强,推动打造产业集聚度高、支撑带动力强、竞争力显著的优势产业集群,根据《深圳市光明区高标准产业保障房建设工作行动方案(2020—2025)》(深光府办〔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建设高标准产业空间
(一)支持建设高标准厂房。对在新型产业用地(M0)上采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中工业区块线内厂房建设标准新建的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
对在普通工业用地(M1)上采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中工业区块线内厂房建设标准新建的项目,厂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超70%的,对超出部分按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
(二)支持建设特色产业园。对按照《深圳市光明区“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深圳市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建筑设计指南》中厂房建设刚性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400万元奖励;对按照本条厂房建设鼓励性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建设定制厂房。鼓励产业空间产权主体定制建设符合企业生产工艺需求的厂房。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前期签订的定制协议入驻园区的,按照该企业实际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建设满足特殊需求的厂房。对按《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规定新建的产业项目,因生产工艺需要建设特殊层高非单层厂房,层高大于6米不超过8米时,经特别申报并专题论证且承诺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可不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二、支持提升产业空间品质形象
(五)支持园区完善配套设施。对园区运营主体新建公用污废处理、特气站等产业配套设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其实际建设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奖励。
(六)支持园区开展综合提升。园区运营主体按照《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厂房层高、荷载等改造提升,且园区建筑面积超5万平方米、改造费用超500万元的,按改造提升实际费用的20%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
(七)支持园区建设集体食堂。对实际使用功能以生产制造为主的建成园区,按规定新建或改建面积超800平方米集体食堂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60万元奖励。
(八)支持园区提升环境形象。对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开展园区垃圾分类,并通过公共文明卫生测评考核的园区,授予光明区卫生文明产业园荣誉称号。
三、支持提升产业空间运营管理水平
(九)支持园区专业化运营。对成立或引进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水平及综合竞争力的园区,可优先参与光明区专项招商推介活动,并优先对接市、区拟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
(十)支持园区组建服务专班。对组建招商、统计专班对接政府部门,且积极配合区政府招商引资并按要求完成“光明招商网”信息采集、填报及更新工作的园区,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园区打造特色产业园。对产业发展规划清晰、产业主导方向明确、产业集聚度高、运营制度规范的园区,授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荣誉称号。
(十二)支持园区数字化转型。鼓励园区建设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应用场景等信息设施配套,推动园区数字化转型,提升智慧化服务水平。对经省级、市级部门认定的数字化特色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稳定产业空间使用成本
(十三)加大低成本空间供给。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定制化建设符合区重点产业项目生产工艺需求的工业厂房,并以先租赁后转让或准成本价分割转让予区重点产业项目。
对按照《深圳市光明区“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深圳市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建筑设计指南》中刚性指标建设工业厂房,并以准成本价分割转让予区重点产业项目的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1000万元奖励。
鼓励社区股份公司引入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自有产业用地,对区属国有企业产权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公司最高1000万元奖励。
(十四)大力稳定租金价格。非自用社会类园区运营主体执行租金及管理费参考价,并按照计容建筑面积与上年度产值(营收)超3亿元或财力贡献超1000万元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实际租赁厂房面积15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奖励。
(十五)加大优质企业租赁补贴。对注册地迁入光明区及在区内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且上年度产值(营收)超5亿元或财力贡献超2000万元的企业,与园区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度租金的50%给予企业租金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2万平方米,年度最高补贴500万元,连续补贴3年。
(十六)加大优质企业购房补贴。对注册地迁入光明区并在区内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且上年度产值(营收)超3亿元或财力贡献超2000万元的企业,购买区内新建可分割转让的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及政策性产业用房)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并承诺所购厂房5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总成交价的10%,分三年给予企业累计最高3000万元奖励。
五、促进产业空间提质增效
(十七)支持园区提质增效。对园区自主新引进的区外企业总产值(营收)超15亿元或总财力贡献超5000万元,且单位面积财力贡献(按计容建筑面积核算)超1000元/平方米的,按新引进企业年度财力贡献的5%,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
对园区内产值(营收)超1亿元或财力贡献超1000万的企业进行统计,如上述企业总产值(营收)超10亿元或总财力贡献超3000万元,且连续2年总产值(营收)或总财力贡献平均增长率超50%的,按企业年度财力贡献较上一年增量的5%,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
(十八)支持留住优质企业。对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的“四上”企业或国高企业,如企业搬迁后注册地址、统计地不迁出光明区的,按企业搬迁前实际厂房租赁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
六、附则
(十九)本措施中财力贡献指企业实缴的各类税费(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指企业各类税费留成在光明区部分,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认定依据。
(二十)本措施的奖补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同时,本措施第(一)至(十三)款资助金额不受申请单位地方财力贡献限制;园区运营主体申请本措施第(十四)(十七)款奖励的,本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不超过园区已入驻“四上”及国高企业上年度总地方财力贡献。
(二十一)本措施与光明区工业投资和技改奖励等其他同类措施,由企业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
(二十二)本措施第(一)至(四)条奖励对象为通过工业用地提容、城市更新“工改工”及社区股份公司自有产业用地合作开发方式新建产业项目的权利主体。
(二十三)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超”等表述均包括本数。
(二十四)申报奖励的园区内无“散乱污危”企业。
(二十五)本措施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