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造优越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互联网企业和人才入驻福清,快速促进互联网产业集聚,参照周边县市区出台的优惠政策和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整合资源,形成互联网产业示范园区
1.产业园定位。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8〕140号)提出的发展特色产业园的要求,通过环境营造、政策推动,招引更多数字企业入驻福清,着力建设互联网特色产业示范园区,形成大数据、物联网、软件开发、综合门户网站、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等各种门类齐全的示范园区(不含电子商务),快速形成互联网产业集聚效应,成为福清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特色门面。
2.选址。经福清市互联网协会多方选址,确定租用三华教育办公楼共12层面积10600平方米作为福清市互联网产业示范园区。三华教育办公楼具备产权证,为行政划拨教育用地。
3.运营模式。产业园由互联网协会、服云科技公司等投资商以企业化模式进行承租和运营管理,自负盈亏。
4.产业园发展规划。坚持新引进互联网产业和整合我市现有互联网企业相结合,第一年引入园区互联网企业30-50家,同时引入服云科技安全狗云服务器安全软件开发、阿里云城市服务中心、猪八戒城市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创客学院(互联网人才培训、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互联网众创空间以及互联网创业配套服务;五年内全面完成产业园企业入驻,发展互联网企业及其配套产业100家以上,年营业额10亿元以上,上缴税收3000万元以上。
5.目的和意义。互联网产业园区的建设,能够积极服务“大福清”发展,带动我市社会和经济快速转型升级:一是吸引互联网人才集聚福清;二是为工业服务,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帮助企业提供智能化方案,实施两化融合转型升级;三是为教育服务,提供教育信息化、智慧校园、教育实训平台等解决方案;四是为农业服务,通过物联网技术和硬件研发、软件设计相结合,实现智能养殖;五是为宣传服务,实现属地新媒体矩阵,构建大数据广告资源。
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快推进互联网产业园区建设,成立福清市互联网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李文清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台办副主任高艳、市经信局局长郭芳辉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经信局、科技局、发改局、投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音西街道、互联网协会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经信局黄茂桐副局长担任,主要负责产业园招商、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
三、发挥业务单位服务职能
1.市直部门和有关单位靠前服务。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局、地税局、消防大队等单位主动靠前指导服务,为入园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2.福清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广电、邮政等通讯和快递单位要主动参与园区创建事务,以提供最优的通讯网络、物流等配套服务,创造更加优越的投资环境。
四、出台扶持政策
1.税收奖励。互联网企业自入区当年度起,前3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福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福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业绩奖励。园区内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500万元,且依法纳税的,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且依法纳税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纳税额福清留成部分。
3.租金补贴。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0元(租金低于20元的按就低原则执行),从入驻之日起连续补助3年。产业园入驻企业每年总补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4.支持开拓本地市场。市经信局、科技局负责征集产业园内资质优秀的互联网企业,建立项目优选库,由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示,今后福清市财政支出的此类项目服务须优先从优选库中选择服务商。对无需招投标的服务项目,必须在优选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服务。对需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邀请优选库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并根据其提供的后续常驻运维服务给予适当加分。
5.园区内企业入选“全国软件百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其中排名前10名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6.园区内企业取得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一、二级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企业获评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已获证的未享受过该项政策扶持的企业,在当年通过换证审核取得新证的,视同新获证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
7.企业入选“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8.其它事项:
(1)互联网协会(运营商)承租的三华教育办公楼作为互联网产业园使用,入驻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消防等手续时,视同商业性质给予登记办理。
(2)入驻园区企业仍可享受福清市其它优惠政策,如有重复,采用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园区内为互联网配套的服务类企业配比,最高不超过园区总面积的10%;为互联网配套的服务类企业可享受租金补贴,不能享受其它优惠政策。
(4)电子商务类企业优惠政策按《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的通知》(融政综〔2018〕18号)执行,不享受本意见确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5)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业类企业,通过转注册入驻园区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6)企业承诺条款。园区内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承诺自入驻园区年度起8年内不得迁出福清,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或由主管部门将其列为不诚信单位录入全国工商诚信一张网;若发现存在骗取财政补助的,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园区运营商及相关企业进行处理。
(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5年。本意见由福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福清市财政局解释,并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