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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融政综〔2018〕220号

时间:2018-07-05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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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闽财税〔2017〕6号)、《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榕发改服外〔2017〕34号)、《福清市推进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融委发〔201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清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认定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清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清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福清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 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三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三)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第五条 未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第三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 

(二)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 

(三)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四)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 

(五)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 

(六)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 

(七)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 

(八)其他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 

第六条 未符合第三条第(三)点,但符合第四条(一)至(三)点条件之一的,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第七条 在福清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子公司,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1、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且按程序如实上报统计数据; 

2、实收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 

3、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1、在福清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在我市营业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 

3、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 

4、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福州市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1、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3、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给予综合型总部企业下列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的企业,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的企业,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上年度无税收基数的新引进企业,按对地方税收贡献额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二)规费减免 

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三)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企业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实际缴纳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 

在本市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住建部门提供的社会平均租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租用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安排。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四)人才激励 

1、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规定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发放配套补贴、个税返还、子女入(转)学等优惠政策。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五年; 

(2)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享受配套补贴(分五年发放)、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具体细则由福清市医保中心另行制定发布。 

第九条 给予职能型总部企业下列扶持政策: 

(一)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1、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2年安排,每年补助50%。 

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第一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5亿元(含)以上的,第一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可继续享受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奖励政策。 

(2)经认定的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 

(3)上述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4、其它 

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如符合相关认定要求,可继续享受我市主辅分离相关政策,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享受单项优惠政策。 

(二)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1、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对于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文化、旅游业等,实收资本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经营贡献奖励。 

(2)经认定的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三)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1、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五年内,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经营贡献奖励。 

(2)经认定的现有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80%的标准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4、科技项目扶持 

对研发中心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和省、福州市、福清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开发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 

(四)成长激励 

1、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2、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升级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五)其它 

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个税返还和子女入学等相应人才政策。 

第四章 复核制度 

第十条 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2年复核一次。连续两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或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扶持政策,与福州市及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企业同时具备福州市级和福清市级总部资格的,原则上优先向福州市总部办申请奖励扶持。除人才激励政策外,单家企业申请的各类补助和奖励,年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市的地方税收留成总额;如超过的,可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若企业已经向我市申请获得的其他优惠奖励中,涉及的税收包含在本扶持政策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在计算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时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福清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2014修订)》(融政综〔2014〕14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政策按照我市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执行。 

  

附件: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和奖励兑现程序规定 /uploads/allimg/211124/1-21112415104222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