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繁荣福清市文艺精品生产创作,激励优秀文艺人才培养和成长,推动非遗项目传承保护,促进福清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福清市“十三五”文化改革发展专项规划》及《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将促进福清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福清市文艺创作者创作更多反映福清地域文化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文化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艺作品按门类划分为: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音乐、舞蹈、曲艺、广播影视、戏剧等十大类。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市政府每两年一届,对在全国和省级、福州市级重大文艺评奖中获奖的我市优秀文艺作品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在评审周期内,福清市的创作单位、户口在福清市的文艺创作者创作的文艺作品;在作品获奖、展览、展演期间,在福清工作或居住(累计工作或居住时间满3年),并加入福清市文联下属各文艺家协会的文艺创作者创作的作品;外地文艺创作者、创作单位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富含福清元素,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与本市外人员合作的作品,我市文艺创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
第六条 属于奖励范畴的文艺奖项如下(含子项目):
奖项级别 |
奖项名称 |
国家级一类 |
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 |
国家级二类 |
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中国作协、中国文联及其下属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常设性重大文艺评奖、展览、展演(奖项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1.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
2.广播电视总局: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
3.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全国书法篆刻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中国摄影艺术展、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
4.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 |
国家级三类 |
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中国作协、中国文联及其下属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其他评奖或展览、展演活动 |
福建省级一类 |
福建省政府“百花文艺奖” |
福建省级二类 |
省文化与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联及下属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常设性重大文艺评奖(奖项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福建省戏剧会演、福建省中青年演员比赛、福建省艺术节、福建省摄影艺术展、福建省舞蹈比赛、福建省音乐舞蹈节、福建省曲艺节、福建省水仙花戏剧比赛、福建省广播电视艺术奖、八闽丹青奖、福建省青年美展、福建省优秀文学作品榜、国家级二类奖项的福建省选拔赛 |
福建省级三类 |
省文化与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联及下属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其他评奖或展览、展演活动,省级以上报刊举办的文学赛事 |
福州市级 |
福州市政府“茉莉花文艺奖” |
第七条 评审周期内,户口在福清市的文艺创作者或籍贯在福清的文艺创作者,加入中国作协、中国文联下属各文艺家协会,或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福清市非遗项目获评国家级或省级非遗保护项目,分别给予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分别给予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万元。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作品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比赛、展览、展演范畴获奖,福清市给予该奖项获得的最高级别奖金1:1配套奖励,或按福清市的奖金标准发放(详见以下表格)。奖金标准按就高原则发放,获奖者需依法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本《办法》将制定每届的《评审实施细则》,列出每个等级不同等次的具体金额。
1.广播影视、戏剧类 0.8万—0.4万
第四章 评审周期及流程
第十条 《福清市优秀文艺作品、文艺人才、非遗项目奖励办法(试行)》评审周期为每两年一届(首届为2013–2018)。
奖项和门类 |
奖金
(元) |
国家级一类(“五个一工程”奖) |
|
1.广播影视、戏剧类 |
30万—15万 |
2.文艺类图书、歌曲类 |
10—5万 |
国家级二类 |
|
1.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类 |
5万—3万 |
2.音乐、舞蹈、曲艺类 |
8万—4万 |
3.广播影视、戏剧类 |
15万—5万 |
国家级三类 |
|
1.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类 |
0.8万—0.4万 |
2.音乐、舞蹈、曲艺类 |
1.5万—0.6万 |
3.广播影视、戏剧类 |
3万—1万 |
省级一类(百花文艺奖) |
|
1.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类 |
1万—0.6万 |
2.音乐、舞蹈、曲艺类 |
2万—0.8万 |
3.广播影视、戏剧类 |
4万—2万 |
省级二类 |
|
1、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类 |
0.5万—0.3万 |
2、音乐、舞蹈、曲艺类 |
0.8万—0.4万 |
3、广播影视、戏剧类 |
1.5万—0.8万 |
省级三类 |
|
1、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类 |
0.3万—0.1万 |
2、音乐、舞蹈、曲艺类 |
0.5万—0.3万 |
3、广播影视、戏剧类 |
0.8万—0.4万 |
福州市级(茉莉花文艺奖) |
|
1、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类 |
0.3万—0.1万 |
2、音乐、舞蹈、曲艺类 |
0.5万—0.3万 |
3、广播影视、戏剧类 |
0.8万—0.4万 |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按当年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文件要求,向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同时向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部)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后,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同一评审周期内重复获奖的文艺作品,以当年获得的最高奖项申报,不重复奖项。文艺作品在获得某档次奖励后,需在下一轮评审周期获得更高档次奖项,方可再次申请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相应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福清市优秀文艺作品、文艺人才、非遗项目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经费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