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福清市委、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融委发〔2016〕15号),促进《福清市“十三五”科技发展与创新驱动专项规划》(融政综〔2017〕12号)实施,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助力全市经济综合实力提升,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配套奖补政策:
一、财税支持方面
(一)保持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市财政局要把科技投入作为公共战略性投资和预算保障的重点,逐年增加科技投入,至2020年财政科技经费支出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力争达到2%以上。科技支出主要投向新兴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建设、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贡献大的科技专项奖励。
(二)兑现税收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三)兑现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17〕8号)文件要求,认真实施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试行办法。
(四)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研发经费(R&D)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长率不低于25%给予相应奖励。
研发经费R&D (万元) |
1000≤R&D≤2000 |
20000<p> |
30000<p> |
50000<p> |
100000<p> |
R&D>20000 |
奖励金额 (万元) |
10 |
20 |
25 |
30 |
40 |
50 |
二、创新平台建设方面
(一)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研发机构建设。对于在我市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注重引进研发机构。着力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福清落地建设。对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按福州市补助的80%给予配套。
(三)鼓励社会资本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按闽财企〔2016〕14号文件中省级财政奖补助的2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促进产业协同创新。鼓励高校和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建立合理的科技资源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相互开放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产业协同创新。每组建一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通过福州市以上认定的,补助联盟30万元。对建设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并通过福州市、省认定的分别补助10万元、15万元。
(五)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福州市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福州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按照福州市奖励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通过国家、省、福州市认定的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补助20万元、15万元、7.5万元,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对新认定的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补助10万元。
(六)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在我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通过国家、省、福州市认定的,分别给予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补助40万元、35万元、7万元,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对引进入驻我市孵化的国家863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分别补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三、知识产权创造方面
(一)加大对发明创造扶持和奖励。
1.新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5000元;新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对同一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奖励不超过两次。同一件专利进行分案申请而获得授权的,分案后不给予奖励;
2.对在本辖区内申请而获得授权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3.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5件(含)的,再奖励单位5000元/件;
4.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福清辖区申报并且年获得1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的,当年度给予合作机构15万元奖励;在福清辖区内年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当年度给予合作机构10万元奖励。
(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工作。
1.鼓励各工业区在区内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符合省知识产权局要求,并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牌的,给予工业园区15万元的奖励,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站建设;
2.对首家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利事务所,代理本辖区企业及个人申请专利量达到3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专利服务代理机构,在我市辖区内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年达到150件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年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年达到50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4.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专利服务代理机构,在我市辖区内代理的专利年授权量年达到1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5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授权量年达到1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35件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年授权量年达到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20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5.设立专利收储运营专项基金,对发明专利进行收储和运营管理。
四、科技进步方面
(一)健全科技进步目标考核制度。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等福清市绩效考评指标列入工业区、相关镇街的绩效考核的内容。
(二)发展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里培育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州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三)我市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奖励20万元。
(四)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奖励8万元。
(五)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企业年度科技创新情况(R&d、专利、研发机构、企业科技荣誉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设一、二、三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科技项目支持方面
(一)扶持我市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原创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各类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和核心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对获得福州市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企事业单位按福州市补助经费的2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按国家、省级的补助经费的20%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农业类不超过10万元)。对列入福州市重大科技项目,补助10万元。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三)以上奖励项目都为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扶持对象为在福清市辖区内(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保税港区)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专利服务代理机构和专利收储机构除外),对特别重大事项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实施中如遇国家、省、福州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避免重复奖励,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将《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补政策的通知》(融政综〔2017〕185号)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停止执行《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补政策的通知》(融政综〔2017〕185号)第三部分第(一)条第3点“对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5件(含)的,再奖励单位5000元/件”与第三部分第(一)条第4点“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福清辖区申报并且年获得1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的,当年度给予合作机构15万元奖励;在福清辖区内年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当年度给予合作机构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