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获得此项奖励的企业必须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且总部位于福清。
2、投资项目必须在交地后两年内建成投产。
二、补助标准
对于上述上市企业在福清投资的项目(占用化工用地等紧缺资源项目除外),可参照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产业优惠政策》享受如下投资补助:
自项目交地之日起两年内,实际完成投资在1-5亿元(含)的,给予企业1%的投资补助;实际完成投资在5-10亿元(含)的,给予企业2%的投资补助;实际完成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3%的投资补助。
三、补助程序
上述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提出申请,经所在园区或镇街审核盖章后,报市政府批准拨付。
四、该补助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