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系列部署,根据《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楼区关于接续打造企业上市高地“榕树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鼓委〔2019〕66号,以下简称“榕树计划”)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榕树计划”及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税收在本区缴交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上市是指企业在国内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实质程序是指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进入辅导期至首发上市前。
二、申请流程
奖励申报工作实行“一窗受理”“即报即审”,申报流程如下图所示:
1、企业备齐材料后通过鼓楼区企业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福州鼓楼营商公众号)提交,或委托注册或税收征管所在街镇/园区代办;
2、区企业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辖区内符合企业境内上市奖励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连同意见一并提交至区政府办(金融办);对辖区内符合境外上市企业投资补助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连同意见一并提交至区商务局;
3、区政府办(金融办)或区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连同意见一并流转至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连同意见一并流转至区政府办(金融办)或区商务局,由区政府办(金融办)或区商务局提请区委、区政府会议研究;
5、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局核拨奖励至企业所属街镇/园区,由街镇/园区拨付至企业。
三、申请材料
企业按照“榕树计划”规定申请奖励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促成落户我区企业在5年内完成上市的,对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引进外地上市公司主体迁址我区的,在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关系变更后,对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1、鼓楼区“榕树计划”奖励申请表(附表);
2、服务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服务对象的内资情况登记表,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服务机构及服务对象当年度纳税证明(入库期)复印件;
5、其他用于支持和认定奖励资格的必要佐证材料。
(二)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企业,在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50万元。拟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取得受理函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150万元。
1、鼓楼区“榕树计划”奖励申请表(附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福建证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理企业辅导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其他用于支持和认定奖励资格的必要佐证材料。
(三)拟在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前)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150万元。
1、鼓楼区“榕树计划”奖励申请表(附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其他用于支持和认定奖励资格的必要佐证材料。
(四)拟在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上市企业,向沪深交易所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100万元。
1、鼓楼区“榕树计划”奖励申请表(附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沪深交易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其他用于支持和认定奖励资格的必要佐证材料。
(五)对成功上市挂牌交易的企业,按企业上市前三个自然年区级实得财政贡献逐上年增量部分的75%予以补助。
实行免申报直接兑现机制,在企业成功上市挂牌交易后,由区政府办(金融办)联合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确定拟补助金额,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局将补助核拨至企业所属街镇/园区,由街镇/园区拨付至企业。
(六)对通过各种形式兼并重组实现沪深主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200万元。
1、鼓楼区“榕树计划”奖励申请表(附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其他用于支持和认定奖励资格的必要佐证材料。
(七)新迁入我区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由区补助100万。
1、鼓楼区“榕树计划”奖励申请表(附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内资情况登记表,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其他用于支持和认定奖励资格的必要佐证材料。
(八)外地已上市企业主体迁址本区的,在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关系变更一年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200万元。
1、鼓楼区“榕树计划”奖励申请表(附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内资情况登记表,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当年度纳税证明(入库期)复印件;
5、其他用于支持和认定奖励资格的必要佐证材料。
(九)支持企业拓展空间载体。已进入上市实质程序但尚未上市交易的企业本部租用辖区内办公用房的,租金每年按租赁合同金额的15%予以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3年;新购置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已上市交易企业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新购置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上述企业上市前后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且当年区级财政实际贡献额须不低于200万元。
1、鼓楼区“榕树计划”奖励申请表(附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沪深交易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理企业辅导备案、受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同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兼并重组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当年度纳税证明(入库期)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涉及补助办公用房的租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补助期间办公用房是否为企业本部使用的确认情况,建议给予补助金额,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6、申请购房补助需提供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的承诺函。
7、其他用于支持和认定奖励资格的必要佐证材料。
(十)鼓励境外上市企业投资到本区且在获得融资后12个月内资金到位,实际到资达5000万美元的,给予奖励100万元;超过5000万美元的,每增加1000万美元,予以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实际贡献额。
1、鼓楼区“榕树计划”奖励申请表(附表);
2、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外汇进账单复印件;
4、当年度纳税证明(入库期)复印件;
5、其他用于支持和认定奖励资格的必要佐证材料。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各复印件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查验。
(十一)优化上市企业人才服务。
由区企业服务中心纳入“服务企业直通车”工作机制,并提供相关服务。
四、其他事项
1.企业注册地应与税收征管地一致,若不一致的,以实际税收缴交地为主。
2.“榕树计划”及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之前企业已进入上市相关进程(含股份制改革、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等),不予兑现相应进程奖励。
3.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鼓楼区委、区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