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鼓楼区总部经济发展,现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鼓楼区区级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鼓政办〔2017〕32号)中的综合型、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申报鼓楼区区级综合型、职能型总部企业,若未符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鼓楼区区级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鼓政办〔2017〕32号)中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二章第三条)以及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二章第七条)中“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满足其他认定标准,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鼓楼区区级综合型、职能型总部企业:
1.企业连续5年及以上注册纳税在鼓楼区;
2.企业提出申请时的上两个年度,每个年度区级税收留成均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二、总部企业履约保障
单家企业获得的各项区级奖励、补助总和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
其他相关规定按照《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鼓楼区区级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鼓政办〔2017〕3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