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鼓楼区关于扶持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的三条措施》(以下简称“三条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鼓楼区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金融中介企业,指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上市公司保荐服务、非银行类金融咨询中介服务等企业,且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鼓楼区。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指月均租金,指企业自入驻日起十二个月内依租赁合同实际支付给出租方房租的月均值。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企业按照《三条措施》规定申请奖励时,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鼓楼区金融中介服务业奖励申请表(附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开业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需要提供的用于支持和认定奖励资格的必要佐证材料以及各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新入驻企业奖励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楼宇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二)加盖主管税务部门业务专用章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三)对于在我区设立省级区域总部的,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上没有明确注册资本的,则需提交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以视同注册资本认定。
第六条 申请经营贡献奖励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入库期)文件。
第七条 申请金融创新服务奖励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开拓创新奖励:需提供省、市金融办认定的金融创新奖的文件复印件。
(二)申请企业集聚人才奖励:需提供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资格证书及在我区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的记录等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及复印件一式三份(街镇/园区、投促局(金融办)、财政局各一份),各复印件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在注明上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备原件查验。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奖励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流程如下图所示:
《鼓楼区关于扶持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的三条措施》政策奖励申报流程图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企业从实际产生经营贡献年度的次年起可申请,单家企业奖励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总额。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年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区投促局(金融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可进行补充修订。
第十一条 《三条措施》出台之后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均应在鼓楼区;《三条措施》出台之前登记注册的企业,若企业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以纳税地认定。
第十二条 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