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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楼区推动高端会展业发展五条措施 鼓政办规〔2022〕4号

时间:2022-10-12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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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融入东南会展高地建设,充分发挥会展业集聚产业上下游头部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文体旅商融合发展,推动我区会展业特别是高端精品会展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引进高水平专业展览

充分发挥会展业集聚上下游头部企业的资源优势,利用我区酒店、古厝等载体资源,积极谋划引培一批专业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按照展览面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集聚国内外高端展会

聚焦我区7条重点产业链,引进一批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国内知名展会,培育一批与我区产业链契合度高、标识度强的本土品牌展会,给予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三年累计不超过90万元。

三、推动文体旅商融合发展

鼓励我区旅行社转型发展,积极承接省、市重点展会业务,鼓励引导我区星级及非星级酒店参与会议型酒店等级评定。探讨成立会展联盟,整合会展企业、大型旅行社、中高端酒店、古厝院落等资源,推动文体旅商融合发展。对于入住3A级以上会议型酒店的,给予相应扶持,给予国际性会议一次性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

四、培育会展龙头企业

支持我区国有、民营企业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做大做优做活会展经济,争取培育1-2家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会展龙头企业,按照企业业务拓展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五、构建多元发展格局

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会展行业统计、信息咨询、招展引会、办展办会等服务,积极整合商务、文体旅、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市场主体数据信息,构建涵盖会议展览和配套服务业的统计制度,构建多方参与、多元治理的行业发展格局。



附件

《关于鼓楼区推动高端会展业发展五条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明确《关于鼓楼区推动高端会展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结合我区会展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从培育高水平专业展览、支持招引举办高端展会、强化展会落地保障、培育会展龙头企业四个方面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 资金应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安排、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扶持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鼓楼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

2.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

4.同一项目申报扶持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5.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扶持资金。

第五条 申报项目符合下列范畴的属于重点扶持对象:

1.机制化在榕举办、由国家领导人定期出席的领军会展品牌;

2.由省政府、国家部委或省级部门主办的高规格会展、论坛;

3.由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

4.国家级行业商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等企业主办的全国性行业高峰论坛;

5.产业链龙头企业主办的高规格行业论坛、产业生态大会等会议;

6.国际一线品牌举办的新品全球(全国)首发会。

第六条  申报主体除基本条件外,申报项目还应具备本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七条 在鼓楼区内3A级及以上会议型酒店、展馆、古厝内举办、展期不少于3天、室内展览面积不少于1000(含1000)平方米的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不包括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图片展等项目),按项目的展览面积规模给予扶持:

1.项目展览面积在1000(含1000)-200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扶持;

2.项目展览面积在2000(含)-500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万元扶持;

3.项目展览面积在5000(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扶持。

第八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国际一线品牌在鼓楼区内4A级及以上会议型酒店、展馆、古厝内举办新品发布会、行业高峰论坛等项目,参会人数不少于100人、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三个国家或地区的,给予一次性场地租赁费50%扶持。

第九条 引进举办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权威机构认证的展会、取得国际大会和会议协会(ICCA)认可的国际性会议,给予一次性15万元扶持。

第十条 国家级行业商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举办的会期2天以上或在鼓楼住宿1天以上的市场化专业会议、贸易类展会等,参会人数200-500人(含500人)、在3A级及以上会议型酒店住宿100间夜以上的,按照实际产生的住宿间夜数给予扶持:

1.入住福州市会展行业协会认定的3A级会议型酒店的,每间夜给予100元扶持;

2.入住福州市会展行业协会认定的4A级会议型酒店的,每间夜给予120元扶持;

3.入住福州市会展行业协会认定的5A级会议型酒店的,每间夜给予150元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会展企业做大做强。已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会展企业,根据业务拓展情况按当年新增地方贡献情况给予10%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我区七条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对我区经济社会等领域有重要促进作用、在行业内部具有独特性和巨大影响力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流程报区政府批准后列入重点扶持展会目录,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每个展会项目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扶持培育期不超过三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照项目举办当年标准的80%、5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三年累计不超过9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三年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的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30天向属地街镇、软件园管委会和区商务局备案,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要求备案的项目,不享受本前述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 在项目结束后30天内,举办单位向区商务局提交申请扶持资金相关书面材料。同一主体在同一年度中多次举办同一主题会展项目,只能就其中一次会展活动提出扶持资金申请。同期举办的同一个会展项目,其中包含展览、会议等多项内容的,原则上只能就其中一项内容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第十六条 区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1.接到正式申请后,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2.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征求属地街镇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3.将评估审查意见在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议定,并明确资金分配方案。

5.根据区政府会议议定结果,联合区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区商务局对扶持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在政策有效期内有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的,或项目出现严重安全责任事故、严重侵犯有关主体权益事件的,取消举办单位扶持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并取消申报单位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专家、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正。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