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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 鼓政办〔2018〕41号

时间:2018-06-21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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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7〕362号)文件精神,对我区新引进的年度入库期实际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企业总部(年度纳税额是指企业一个年度在我区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包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和金融企业的税收,以下简称企业总部),在享受福州市《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奖励政策的基础上,还可分别享受以下政策:

一、提供优质服务

1.教育服务

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4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根据企业贡献度情况由区教育局优先就近安排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读区属公立学校;

新引进的当年度税收区级留成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企业总部,按“一企一议”统筹解决企业高管及高技术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就学问题;

为帮助新引进企业随迁子女尽快适应福州生活教育习惯,研究提供青少年校外文化体育等特色服务。

2.健康服务

由区重点企业保健服务办安排为新引进企业总部高管提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安排协作的医联体医院预约就诊、转诊,享受便捷医疗服务,并根据企业贡献度情况为企业高管提供健康体检卡,量身打造卫生保健套餐。

二、给予租房补贴

税收区级留成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企业总部,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4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福州市无自有房产的,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的租房补贴。

三、给予运营补贴

1.根据年度实际用电总量,按照0.1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企业总部本部办公用电费补贴。

2.企业总部本部办公用房物业由第三方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每年按物业管理费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补贴30万元。

3.对企业总部本部每年租用云数据等相关数据服务以及宽带实际支出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四、给予开办补贴

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独角兽榜单企业(科技部)以及央企等在我区新设立一级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并在我区购买或租赁1000平米(含)以上办公场所的,当年度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100万元;本年度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200万元。

五、其他事项

1.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注册税收登记10年内迁离我区的,或以虚假资料获得奖励和补助的,由所属街镇、园区、部门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经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应条件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经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认后,报请区政府取消其享受该项政策的资格。

2.对我区经济有特别明显拉动作用或行业龙头的新引进企业总部,根据需要可采取“一企一策”研究。

3.企业总部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同时,企业总部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通报区总部办。

4.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措施与福州市《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所享受的市、区两级政策除一次性开办补助外的奖励总金额累计不超过企业当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

5.本措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现有我区相关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建筑业企业不享受相关奖励。

6.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总部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