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发展环境,培育壮大鼓楼区金融中介服务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新入驻企业奖励
为鼓励企业入驻我区,对于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金融中介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合伙制企业无需满足此条件),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入驻我区楼宇内、签订有效租赁合同的,按租赁合同给予3个月租金支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
为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20万元(含)-50万元的,按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10%予以奖励;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补助三年。
三、金融创新服务奖
(一)鼓励企业开拓创新。对省、市金融办新认定的金融创新奖,按照相应级别奖励金额的50%给予企业配套奖励。
(二)鼓励企业集聚人才。金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名及以上取得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高级职称,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区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分3年兑现。
四、附则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所述的金融中介企业指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上市公司保荐服务、非银行类金融咨询中介服务等企业,且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鼓楼区。
(二)重点事项。该政策中奖励资金不含省、市同类政策奖励区级承担部分,与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单家企业奖励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总额。企业可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业务贡献的骨干)的贡献,自行研究考评办法给予奖励。
(三)申报流程。企业经营满一年后,可向所在街镇、园区领取奖励申报表,经所在街镇、园区审核推荐后上报区投促局(金融办),经区财政局会审,并报区委、区政府审定通过。奖励金由区财政局核拨至企业所在街镇、园区,街镇、园区将奖励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
(四)其他事项。《鼓楼区关于扶持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的三条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年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调整有关政策,可进行补充修订。本政策由区投促局(金融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