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鼓楼区科技服务业发展,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根据《鼓楼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六条措施》(鼓政办〔2015〕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二条 加强创业孵化服务,打造科技服务集中区
(一)扶持政策
鼓励孵化器市场化运作,推动实施“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接力式培育孵化新模式,打造科技服务业集中区。支持民营机构、龙头企业、大专院校等多元主体建设和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更广泛的社会资源支持创新创业。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提供从市场、法律、政策到创业辅导、资金支持等全链条差异化服务,使众创空间成为“创业苗圃”,孵化器成为“创新摇篮”,加速器推动企业“破壳而出”,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对创业企业、孵化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对辖区内新认定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60万元、40万元、10万元,不享受重复补助,若再被认定更高级别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采用差额补助,最高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60万元。新建孵化器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改建、扩建的孵化器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辖区内新认定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10万元。不享受重复补助。新建众创空间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改扩建众创空间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不同类别孵化器不同时享受本区其他孵化器扶持补助资金。
(二)申报条件
1.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址在鼓楼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且税收征管关系在鼓楼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中的企业税收征管关系也应在鼓楼区。
2.扶持条款所涉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正式认定文件为补助依据。
3.新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用房,是指申报单位在2013年1月1日以后通过购买或自建方式获得并取得产权证的众创空间用房。
4.改扩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用房,是指申报单位自有(无产权证)或通过租赁(租期需在5年以上)等方式获得的众创空间用房。划拨、委托运营等免费获得使用场地的不予以面积补助。
5.同一申报单位仅享受一次新建或改扩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面积补助。享受补助的面积必须用于众创空间使用,其他用途的面积不享受补助。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相关荣誉、资质认定(公示)文件复印件。
3.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申报年度及当年度的完税凭证(入库期)。
4.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中的企业申报年度及当年度的完税凭证(入库期)。
5.产权证,如无法提供产权证需提供企业无法提供产权证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6.取得经营场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注明地址、场地面积、租期)。
第三条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一)扶持政策
引进和重点支持发展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引导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开展法律服务,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辖区内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宣传、交易、许可、转化、质押、运营、托管、保险等商用化服务。代理鼓楼辖区年专利授权量达到200件、1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10%以上),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各项补助不重复享受。组织辖区内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产业龙头企业申报福建省企业专利导航试点项目,项目经费以企业自筹为主,对按要求完成专利分析报告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企业,给予项目总费用2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扶持对象为代理鼓楼区辖区内专利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商注册地址在鼓楼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且税收征管关系在鼓楼区的被省知识产权局列入福建省专利导航试点的企业。
2.扶持条款所涉及的机构代理专利授权量以福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鼓楼区授权专利明细为准;福建省专利导航试点企业以省知识产权部门发布的正式认定文件为依据。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相关荣誉、资质认定(公示)文件复印件。
3.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提供代理的鼓楼区已授权的专利清单。
4.被列入福建省专利导航试点的企业提供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委托合同、支付费用的银行支付账单、申报年度及当年度的完税凭证(入库期)。
第四条 拓宽科技投融资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扶持政策
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综合运用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费补助、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强与银行、创业融资等金融机构互动交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和专利质押贷款等政策倾斜。对鼓楼区推荐的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的同一笔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鼓励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创业服务机构在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设立分支机构和区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本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创业管理辅导、市场开拓辅导等服务,推动创业企业加速成长。大力鼓励投资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在本区,形成服务全区,辐射全市乃至全省的创投机构集中区。
(二)申报条件
1.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址在鼓楼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且税收征管关系在鼓楼区的企业独立法人单位。
2.扶持条款所涉及的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以省知识产权部门发布的正式认定文件为依据。贷款金额和计息天数以企业申报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材料为准。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申报年度及当年度的完税凭证(入库期)。
3.省知识产权部门发文认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相关文件复印件。
4.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的付息凭证。
第五条 强化技术转移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一)扶持政策
充分发挥鼓楼区产学研一体化科技服务平台作用,不定期开展6.18产学研对接活动,吸引辖区内创新型企业、中小微企业、高校创业团队、科研院校及企业创客群体参会,汇集高校、科研院所研究成果,重点推介最新专利项目成果,积极牵线搭桥,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投机构、创业创新人员搭建对接平台,引导创新成果转化落地。探讨开展中国创新驿站建设工作,推进 “海峡技术转移中心”、“福州技术市场”等创新服务平台在鼓楼地区开展科技成果转让和交易、网上技术对接、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引进一批具备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创业培训、市场拓展等多种功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入驻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园及鼓楼辖区,形成一个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以大学和科研院所为技术支撑,以科技中介为桥梁的多层次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鼓励辖区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经市政府认定、授牌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设站企业10万元的、5万元的建站补助,不享受重复补助。
(二)申报条件
1.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址在鼓楼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且税收征管关系在鼓楼区的企业独立法人单位。
2.扶持条款所涉及的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市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认定文件为依据。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申报年度及当年度的完税凭证(入库期)。
3.相关荣誉、资质认定(公示)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 增强研发设计服务,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一)扶持政策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其向社会开放共享。对辖区内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享受重复补助。积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外包服务,支持工程设计、工业设计机构向科技研发中心、专家院士工作站领域拓展服务。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培育云服务、网络众筹等科技服务新业态。鼓励研发设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经营水平。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积极扶持中小研发设计企业,营造宽松的研发设计氛围。加强科技服务业产业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构建具有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产业链。
(二)申报条件
1.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址在鼓楼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且税收征管关系在鼓楼区的企业独立法人单位。
2.扶持条款所涉及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国家及省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认定文件为依据。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申报年度及当年度的完税凭证(入库期)。
3.相关荣誉、资质认定(公示)文件复印件。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扶持措施,由区科技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补助建议,并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区财政局对申报条件涉及纳税的企业的税源属地进行核实,负责资金安排并核拨至区科技局;区科技局上报区政府批准后给予补助。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对象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政策的,鼓楼区有权收回全部扶持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请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对之前年度已享受过辖区不同政策相同类别扶持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差额补助,享受单项优惠政策。之前年度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若工商注册地址和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地不一致,以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地为准。
第十一条 除孵化器、众创空间及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外,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享受的区级奖励经费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及《鼓楼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六条措施》(鼓政办〔2015〕118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