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鼓楼区关于推动商务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业发展的三条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鼓楼区商务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申领奖励的企业,应在鼓楼区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成立分支机构,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支持的商务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类型及主管部门详见《鼓楼区商务中介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奖励涉及行业参考门类》(附表1);对未列明的其他高端商务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经区委、区政府认定,可参照本政策相应条款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指月均租金,指企业自入驻日起十二个月内依租赁合同实际支付给出租方房租的月均值。
第五条 申报名牌企业入驻奖励的,其行业排名入围时间可追溯至申报日起前三年内。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区服务业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用于支持和认定奖励资格的必要佐证材料。
第七条 申请企业贡献奖励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务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业奖励申请表(企业贡献奖励)(附表2)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新入驻企业奖励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务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业奖励申请表(新入驻企业奖励)(附表3)
(二)楼宇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
(三)加盖主管税务部门业务专用章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第九条 申请品牌企业奖励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商务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业奖励申请表(品牌企业奖励)(附表4)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各复印件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在注明上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备原件查验。
第四章 申报时间
第十条 各项奖励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奖励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流程如下图所示:
《鼓楼区关于推动商务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业发展的三条措施》政策奖励申报流程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发改局(服务业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调整有关政策,可进行补充修订。
第十三条 符合政策的奖励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持或奖励。基于相同事由奖励的企业,已享受省级、市级、区级奖励扶持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个人不予支持。
附表:/uploads/allimg/220113/1-22011310312HX.doc
1.商务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业奖励涉及行业参考门类
2.商务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业奖励申请表(企业贡献奖励)
3.商务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业奖励申请表(新入驻企业奖励)
4.商务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业奖励申请表(品牌企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