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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关于推动商贸业发展的三条措施》实施细则 鼓政办〔2018〕58号

时间:2018-07-20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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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我区商贸企业发展,推动商贸业转型升级,根据《鼓楼区关于推动商贸业发展的三条措施》(以下简称《三条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新设立企业,是指2017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或实际经营时间开始于2017年1月1日后的企业。

新零售商贸企业,是指以零售、批发、住宿、餐饮为主要经营范围,在业态、渠道、技术和模式上有创新性,且纳入鼓楼区一套表联网直报的限上商贸企业或规上服务业企业。

新引进高端品牌,是指2017年及以后首次进驻鼓楼区开设专卖店,且需引入该品牌主线产品,其税收关系归属鼓楼区的品牌。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三条  企业按照《三条措施》规定申报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鼓楼区关于推动商贸业发展的三条措施》奖励申报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当年度与前一年度完税证明(入库期)。

第四条  申报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升级奖励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转型升级情况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2);

(二)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附件3)与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当年度在鼓楼区汇总缴纳税款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报新零售商贸企业奖励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发展新零售情况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2);

(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商贸个体户变更为公司法人奖励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体户变更为公司法人的证明材料;

(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商贸企业品牌化发展奖励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品牌所有权证明或代理权证明、品牌授权书或三年以上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入驻品牌专卖店、旗舰店有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复印件;

(四)入驻品牌税收证明;

(五)入驻品牌简介;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同时备原件查验。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奖励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的奖励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持或奖励。原则上每家企业的扶持或奖励金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单个品牌当年度兑现发放的引进费用补贴不超过该品牌当年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所有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基于相同事由奖励的企业,已享受省级、市级、区级奖励扶持的,我区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高端商业品牌名单以附件形式随同本文件一并公布,执行年限至2020年,详见附件4。

第十二条  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调整有关政策,可进行补充修订。实体零售转型升级奖励条款由鼓楼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商贸龙头企业及品牌化发展奖励条款由东街口商圈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uploads/allimg/220113/1-22011310243c62.doc

1.《鼓楼区关于推动商贸业发展的三条措施》奖励申报表

2.企业转型升级情况(发展新零售情况)报告参考模板

3.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

4.鼓楼区鼓励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名单(2017-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