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对象
向我区税收征管机关纳税,从事互联网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演艺经营等的文化类企业,新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的文艺精品。
二、扶持内容
(一)财税奖励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税收奖励如下:
1.新注册企业第一年按区级地方收入留成的80%给予奖励。
2.在仓山区已实际缴纳税收一年以上,按区级地方收入留成比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经营奖励
1.凡在本区举办4000人以上至1万人(含)的商业演唱会、音乐会,票房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实际缴纳区级地方收入留成部分100%奖励。
2.在本区500座以上剧场举办商业演出的,单场票房收入4万元-10万元(含)给予演出举办单位0.5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10万元以上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万元奖励。
3.鼓励本区非专业演出场馆在符合技术安全条件下,承接大型商业演出,提高场馆利用率,降低场租费用,积极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对于举办座位数4000座以上至1万座(含)、1万座以上大型商业演出的场所经营单位,每场次分别予以0.5万元、1万元奖励。
4.申请以上1至3项奖励的企业,如已申请本区财税奖励,或已享受其他财政特定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奖励,同一演出举办单位、同一场馆每年奖励上限20场次。
(三)获得“五个一”工程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五个一”(一部好的戏剧作品,一部好的电视剧(或电影)作品,一部好的图书(限文艺类),一部好的理论文章(限社会科学方面),一部好电影)工程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文体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每年由区文体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