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在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在市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在市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区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在市级奖励2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再融资额1亿元-3亿元,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60%投向本区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60%投向本区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2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1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以上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金融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