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对象
向仓山区税收征管机关纳税,从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馆服务、体育培训与教育等体育服务类企业。
二、扶持内容
(一)财税奖励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税收奖励如下:
1.新注册企业第一年按区级地方收入留成的80%给予奖励。
2.在仓山区已实际缴纳税收一年以上,按其区级地方收入留成比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经营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按照属地原则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金额按国家、省奖励金额的25%核定,评为国家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评为省级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示范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金额依据“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奖励标准,即国家、省奖励金额的25%核定,评为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万元,评为省级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支持体育用品制造龙头企业拓展场馆运营、竞赛表演等体
育服务业,延伸产业链,对体育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及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按省或市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4.具体承办竞赛表演业活动的企业,获得省、市体育竞赛表演业项目资助扶持专项资金的,按省或市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文体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每年由区文体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