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我区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仓山”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根据福州市《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政策: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在仓山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入选国家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15-50万元奖励;
(二)在仓山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7.5-30万元奖励;
(三)在仓山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入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5-50万元奖励;
(四)经认定符合《仓山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高层次人才,可按优惠价格购买人才公寓并享受最高10万元的货币补贴;或购买仓山区范围内商品房的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给予重点企业优秀人才的奖励
在我区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在我区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中的优秀人才(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推荐,其中:前三年度税收区级地方留成收入平均达到8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推荐2名;前三年度税收区级地方留成收入平均达到400-800万元的企业,可推荐1名),按《仓山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规定申购人才公寓或购买仓山区范围内商品房的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给予引荐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四、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的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2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