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培育壮大我区龙头企业,进一步夯实经济发展基础,现提出仓山区关于扶持总部企业发展的四条措施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中的总部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在仓山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仓山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扶持配套措施
(一)开办配套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制造业、建筑业、商贸服务、物流等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7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
2.经认定的新引进科技、信息、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旅游业、现代农业及其他类型等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7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
3.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达到10亿元以上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7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
4.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5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
5.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7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
以上开办配套补助从企业入驻后的区级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二)经营贡献奖配套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在我区按前2年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的区级地方税收贡献额部分的1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区级地方税收贡献额部分的5%给予奖励。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在我区按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区级地方税收贡献额部分按增量的10%给予奖励。
年度奖励总金额(包括市级奖励、区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人才奖励
1.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规定的,由区人社局协助其申请市级配套补贴;符合《仓山区高层次优秀人才、实用紧缺人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由区财政发放5-50万元区级配套补贴。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4万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入学。
3.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资金扶持时优先安排解决。
(四)鼓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在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给予配套奖励。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从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职能型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我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企业,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350万元、1100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1.若市总部办复核后,被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停止享受本政策涉及的扶持配套措施。
2.本政策中奖励资金不含省、市同类政策奖励区级承担部分。企业总部税收按属地原则在我区缴纳入库。区级地方税收贡献额指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
3.本政策涉及的扶持配套措施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似的,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可重复享受。奖励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企业。
4.本政策由仓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