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我区工业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提升我区制造业品牌形象,在省、市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在市里给予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区给予15万元配套奖励。
二、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在市里给予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区给予配套5万元配套奖励。
三、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在原有奖励12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给予追加20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给予追加30万元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