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州市《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双创”活动,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定为国家、省级和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50%奖励。
二、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50%奖励。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奖励。
三、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50%奖励;对经我区推荐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四、经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三年每年10万元的运营补助。
五、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进入行业全国总决赛获得优秀奖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六、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企业(团队)优秀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给予10万元后补助。
七、对众创空间培育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政策与以往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资金从年度科学技术预算支出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