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鼓励产业落地、市场开放,扶持我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对象
适用本措施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行业代码64开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65开头)、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39开头);
2、企业应为在晋安区成立和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对重点企业落地予以奖励
经认定的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开办补助;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50万元开办补助。以上开办补助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二)对数字经济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奖励
对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奖励,按省市区4:3:3比例予以配套。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新迁入晋安区且未享受原属地政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执行或补足差额。
(三)对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四)对数字经济科技奖予以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五)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纳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库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
(六)对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奖励
通过制定发布《年度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一批企业研发项目,委托科技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意见,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效益、创税、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及申请额、社会效益、科技含量及创新性、成长性等情况,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予以立项并安排5-30万元不等的研发项目配套扶持资金,以项目实施带动研发经费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产值税收增长。
(七)对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奖励
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对纳入下列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配套规定,给予立项项目50%配套资助,按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最高限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1、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
2、承担国家、省、市区域发展重大专项项目;
3、承担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及在孵科技企业创新项目;
4、承担国家星火(火炬)计划项目、各级农业科研项目;
5、承担国家、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项目;
6、承担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及列入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
7、社会发展项目和产学研用联合开发项目;
8、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项目。
(八)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予以补助
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以上的,我区再给予市级补助金额的60%叠加配套奖励。
(九)对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予以补助
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以上的,我区再给予市级补助金额的60%叠加配套奖励。
三、其他事项
1、以上扶持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2、奖扶资金同一项目实行一次性发放,实行“就高不重复”原则,即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