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省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区配套奖励政策,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区配套奖励政策,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7.5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提供180、130、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共发放三年)。
二、给予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
(一)对经认定纳入我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
(二)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我区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市级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给予符合紧缺急需目录的硕士每人1.5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晋安区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市级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配套奖励政策,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6万元、3万元和1.5万元奖励。
五、给予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和出站留榕博士后奖励
市级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出站后继续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员30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发放。对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在省市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
六、多渠道筹集酒店式人才公寓
多渠道筹集酒店式人才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住,租赁费用由区政府、用人单位、人才各承担三分之一。
七、允许各类园区企业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在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办公生活配套用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八、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行“三不限”
事业单位空余编制优先用于引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急需型人才。招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采取直接面试考核方式行进,可不受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绩效工资限制。
九、其他事项
(一)省级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我区通过共建合作的方式设立机构,其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通过我区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项目或认定符合我市人才项目的,可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二)以上措施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三)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本办法引进人才的身份确认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正式发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