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软件园晋安分园及入园企业管理,推动产业基地建设,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仅适用于租赁福州软件园晋安分园办公楼房及厂房的入园企业管理,不适用园区内市政配套及生活配套服务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福州软件园晋安分园办公楼房及厂房仅限于晋安区政府指定福兴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的办公楼房。
第四条 福兴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为区政府派驻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园区招商、入园企业审核、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企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企业入园申请
第五条 园区实行入园企业资格审核制度,着力引进软件及软件总部、总部经济为主项目,参照国家工信部及国家统计局的行业分类标准,以如下准入行业分类作为园区招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软件设计研发类: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
(二)系统集成研发类;
(三)软件信息服务类;
(四)数据处理和存储类;
(五)集成电路设计类;
(六)文化创意类:动漫、游戏、广告、影视出版、工业设计;
(七)产业服务类;
(八)智能制造类。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申请入园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一)中央企业、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的区域总部或分机构;
(二)行业领军企业的区域总部;
(三)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上市后备企业;
(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企业;
(五)经市或区政府批准的重点引进项目。
第七条 园区实行入园企业承诺制度。企业申请入园资格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年纳税额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八条 申请进入园区的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企业向区工信局提交申请书并附下列资料:
(1)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开发的主要软件产品、项目投资、企业概况、企业人员情况、发展计划等);
(2)项目所用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3)投资主体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工信局组织区直相关部门对申请入园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区工信局报请区政府审定;
(四)经区政府审定,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的,由福兴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协议。
第三章 入园企业管理
第九条 入园企业应自觉遵守园区管理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区工信局、福兴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开展园区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条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行业准入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入园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超越生产经营范围,从事与园区准入不相符合的其他行业;
(二)改变建筑用途,从事生产性的装配、维修、加工;
(三)破坏租赁物的建筑结构,危及建筑结构安全;
(四)入驻企业不得对外出租、转租;
(五)园区管理规定明确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可能影响其入园资格的,区工信局可以重新核定其入园资格。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装修设计方案应当报福兴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开发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
第四章 企业退园管理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因破产、清算或自愿退出园区,必须向福兴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退园手续。
第十四条 由工信局负责,福兴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开发有限公司、财政局、税务部门配合,对入园企业税收达产进行考核。
未通过税收达产考核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建筑物使用权。
允许入园企业在年税收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以向福兴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缴纳违约金的形式补足税收差价(按年入园标准纳税金额的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视为税收达产。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有本暂行办法第十条所规定任一情节行为的,福兴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强制企业退出园区,收回出租建筑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福兴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起监管职责,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 福兴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开发有限公司应及时公布审核通过的入园企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福兴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开发有限公司应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入园企业申报各类项目,向上争取政策和扶持;帮助企业申报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登记、专利、品牌、商标、质量体系认证等。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弄虚作收假取得入园资格,一经查实,由区工信局、福兴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予以强制收回租赁物,取消其入园资格,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违反园区管理规定,由福兴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开发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工信局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园区管理和扶持企业发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工信局、福兴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