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我区工业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提升我区制造业品牌形象,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基础上,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培育品牌商标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驰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福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质量奖的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0 万元、70 万元、30 万元配套奖励。
三、试点示范奖励
对于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质量标杆”的企业,国家级给予3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二)每年由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单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税收区级留成,已享受上级补助区级配套的不能重复申请。此前有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