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文件精神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福州市马尾区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功能和支撑体系,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特制定扶持措施如下:
第一条 鼓励众创空间申报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国家、省、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在国家、省、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国家、省、市奖励金额50%的配套奖励。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以上称号的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按照市财政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
第二条 入驻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众创空间的企业,所在的众创空间达到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的,在省、市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前三年再给予市补助金额50%的配套补助,总补助金额(含省市补助)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房租总额。补助面积按企业员工人均面积不超过8平方米标准计算。企业项目一旦获得社会风险投资,即终止补助。
第三条 鼓励众创载体建立创业导师服务团队,对每位经认定并在我区缴纳医保、社保的创业导师每年给予3万元的工作补贴。
第四条 优先推荐众创空间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区等各级科技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项目,列入区级科技项目,优先扶持。
第五条 鼓励社会机构开展非盈利性质的创业路演、创业论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对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实际支出金额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完善网络宽带设施,对由众创空间投资建设、供创业企业使用、带宽达到100M以上的,按省市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
第七条 对以专利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创业企业,在省知识产权局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50%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区级配套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
以上接受区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管理团队、创业项目的企业,其工商注册地址须在马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且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获得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若将工商或税务登记关系迁离我区,须退回所迁移之日起上溯三年内所获的区级奖励、补助资金。
该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