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加快发展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马尾区,并经福州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以下补助:
(一)开办类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制造业、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60万元开办补助;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建筑业、金融业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
2.经认定的新引进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动漫、文化产业、中介服务、旅游、现代农业等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60万元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
3.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60万元开办补助;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
4.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60万元开办补助;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
5.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60万元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
6.以上开办补助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二)办公用房补助
1.购建办公用房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区新建或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区级地方留成的30%给予补助。
2.租用办公场所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本部租用我区办公用房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办公场所租金每年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奖励期限为3年。
3.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二、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缴纳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人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5万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入园及入学、转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入学。
四、鼓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给予配套奖励。自2017年起,我区企业首次被评定为福州市总部企业的,我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我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企业,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五、其他事项
1.本政策涉及的奖励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若10年内将工商或税务登记迁离我区的,须退回所得奖励资金。
2.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经市总部办复核后,被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停止享受本扶持政策。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