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奖励
(一)境内上市奖励
1.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给予奖励70万元。
2.企业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给予奖励100万元;
3.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给予奖励150万元;
(二)境外上市奖励
以我区企业为主要背景,在其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函并成功上市发行后,给予奖励100万元。
(三)异地“借壳”上市奖励
企业按规定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将该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我区且企业所得税在我区缴交的,给予奖励250万元。
(四)“新三板”挂牌奖励
1.计划在“新三板”挂牌的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挂牌督导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给予奖励50万元。
2.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交易后,给予奖励50万元。
(五)返程投资奖励
企业依法在境内外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实际80%以上投向我区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将募集资金实际50%以上投向我区的,给予奖励50万元。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至我区的“借壳”上市企业可享受本项奖励政策。本项奖励在企业完成返程投资后予以兑现。
(六)鼓励上市公司限售股在马尾减持
对上市公司和个人在马尾区证券机构进行限售股减持交易的,相关奖励采取“一企一议”方式研究审定。
二、分期缴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三、鼓励企业对接“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
鼓励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促进重点后备企业吸引股权投资,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加快我区资本市场建设。
四、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推荐对接区内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利率贷款,降低企业信贷成本。
五、其它事项
1.本政策中奖励与省、市政策奖励属同类别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上市奖励资金的企业,若5年内将工商或税务登记迁离我区的,须退回所得奖励资金。
2.已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享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95号)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新三板”挂牌奖励。
3.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上市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4.本政策施行之前已完成上市阶段工作的(包括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取得证监会受理函、成功上市等),企业申请奖励按《福州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的实施意见》(榕开政办〔2016〕1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