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辰管理知识产权网站_内容页banner图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6-29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联系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有关单位积极参与技术标准研制,推动技术标准战略的深入实施,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我区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榕政综〔2016〕128号)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设立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资助资金(以下简称“标准资助资金”)。为规范对标准资助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资助资金遵循严格管理、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本办法所称标准资助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标准化管理工作和实施标准化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范围、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有关单位开展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有关活动的一次性资金资助。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一)参与标准的制定修订:主导和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

(二)承担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三)承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国际标准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

3、承担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

(四)承担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

1、承担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农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2、承担国家级、省级或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3、承担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项目。

(五)其他标准化工作项目

1、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和“开发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

2、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3、以自主创新为基础,形成技术联盟和产业联盟。

4、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建立标准体系。

5、获开发区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

6、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7、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标准资助资金由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

(一)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与下达,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标准化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全区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开发区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有利于促进资助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有利于我区产业聚集、增强开发区的核心竞争力。

(二)有利于促进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提升开发区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促进节能降耗。

第六条  资助对象必须是本区范围内依法设立注册、合法经营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资助项目为2017年1月1日以后正式开展的。

 

第三章  资助数额

第七条  标准编制及科研项目资助标准

(一)标准正式发布后,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50万元;参与制定的,资助额度20万元;参与修订的,资助额度15万元。

(二)标准正式发布后,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单位,资助额度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三)标准正式发布后,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主导制定同类标准资助数额的50%给予资助。

(四)每参与制定或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参与程度确定资助数额,起草排名第二、第三及第三以后的,分别按主导制定或修订同类标准资助数额的50%、30%、20%给予资助。

(五)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50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20万元。

(六)在重点领域内,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区内注册社会团体名义制定并发布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联盟标准及团体标准,主导或第一起草的区内单位,资助10万元。

每参与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及团体标准的区内单位,按照参与程度确定资助额度,起草排名第二、第三及第三以后的,分别按主导制定同类标准资助额度的50%、30%、20%给予资助。

开发区内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第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修订,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国际标准修订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指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单位。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参与制定单位。

第十条  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工作并列为标准修订文本起草单位的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修订单位,其中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单位为标准主导修订单位。其余的视为参与修订单位。

第十一条  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项目资助标准

(一)批准为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50万元。

(二)批准为全国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30万元。

(三)批准为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20万元。

(四)批准为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的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10万元。

(五)批准为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10万元。

第十二条  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资助标准

(一)对承担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或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15万元。

(二)对承担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标准化试点或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10万元。

(三)对承担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标准化试点或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2万元。

第十三条  其他资助

(一)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属主导制修订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属参与制修订的,按主导制修订资助数额的50%给予资助。

(二)对荣获“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属主导制修订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属参与制修订的,按主导制修订资助数额的50%给予资助。

(三)“开发区标准创新贡献奖”按照《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执行。

(四)对申报国家地理标识保护产品获得批准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5万元。

(五)在重点领域内,以自主创新为基础,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联盟标准,形成技术联盟及产业联盟的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六)建立标准体系,获得“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获得“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

(七)对于一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累计达到3项以上(含3项)的单位,授予“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示范单位”称号,另行资助10万元。

(八)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的单位,每批准使用一项采标标志产品资助1000元。

(九)对在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确需补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盖公章的复印件、上一年度税务完税证明原件及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申请资助项目的认定依据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的认定依据应真实、合法、有效:

(一)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认定依据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主导和参与制定或修订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认定依据是:法定主管部门批准标准立项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三)申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补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四)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认定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认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

(六)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认定依据:省质监局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

(七)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标准化试点或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的认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批文。

(八)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标准化试点或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的认定依据:省质监局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批文。

(九)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标准化试点或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的认定依据:市市场局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批文。

(十)“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认定依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证书和有关文件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证书和有关文件。

(十一)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认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文。

(十二)形成技术联盟和产业联盟的认定依据:提供有关技术联盟和产业联盟建设,开展工作和活动并取得成效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建立标准体系的认定依据:AAAA级或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证书。

(十四)“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示范单位”的认定依据:一年内主导制定3项以上(含3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批准立项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十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认定依据: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十六)对在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确需补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的认定依据: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十七)其它相关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查有关标准资助资金的申请材料;审查后的申请材料经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八条  标准资助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市级配套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的部分与区级奖励不重复享受,按两者中较高的标准进行资助。

第十九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标准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资金全部上缴区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