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标准创新,表彰在我区标准化生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榕政综(2016)128号)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开发区标准贡献奖)。
第三条 开发区标准贡献奖的申报、审批、授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区标准贡献奖的申报、审批、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奖励对象必须是本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合法经营,且注册和纳税均在本区的法人单位、社会团体。标准项目应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开展的,且实施一年以上。
第六条 开发区标准贡献奖分别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四个等级。
(一)特等奖:由我区单位主导和参与制定或修订,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或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或立项)的国际标准项目。
(二)一等奖:由我区单位主导或参与制定或修订,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标准项目,项目包括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三)二等奖:由我区单位主导和参与制定或修订,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四)三等奖:由我区单位主导和参与制定或修订,经福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项目;由我区单位、社会团体主导制定并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如实准确填写提交《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书》;
(二)申报特等奖应提供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主导和参与制定或修订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申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应提供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及审定会会议纪要的复印件;
(四)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盖公章的复印件;社会团体应当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开发区标准贡献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的项目不超过15个。
第九条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查有关开发区标准贡献奖的申报材料;审查后的申报材料经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奖金数额与获奖等级相对应。对荣获开发区标准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开发区标准贡献奖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开发区标准贡献奖的,由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销并追回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