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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关于促进长乐区平台经济发展配套政策实施意见 长政办〔2020〕31号

时间:2020-04-28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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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9〕145号)、《关于印发<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服办〔2020〕3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平台福州建设,在福州市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从扩大平台企业准入范围,提高优惠扶持力度、加快奖励政策兑现时效等方面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平台企业的认定范围及方式

1.注册登记。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当年度在我区实现纳统纳税的企业。

2.产业范畴。在福州市平台办发布的以下产业:工业互联网、电子信息公共服务、电子商务、供应链(含大宗商品)及物流服务、批发购销服务、第三方综合服务、创新服务、基金综合服务、医疗大数据和康养及旅游集散综合服务之外,我区准入大数据服务、搜索引擎、在线游戏、人工智能服务、影视制作、区块链、云计算等产业领域,以及经区工信局认定符合我区支持发展的其他产业领域。

3.认定办法。参照《福州市平台企业的认定办法(试行)》中对平台企业的认定标准执行。

二、加大扶持力度和进一步降低门槛

1.支持引进一批平台企业(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

(1)限上企业纳统销售额1亿元(含)至5亿元〔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纳统销售额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给予其区级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部分80%的奖励,其中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给予100%的奖励。

(2)限上企业纳统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纳统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给予其区级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部分90%的奖励,其中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给予100%的奖励。

其中零售额占限上企业纳统销售额达到15%(含)以上、25%(含)以上的企业,分别增加区级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部分2%、4%的奖励。

以上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每月兑现。

2.支持培育优质平台企业

对已落地的项目,以上年度同期缴纳各项税费为基数。

(1)限上企业纳统销售额1亿元(含)至5亿元〔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纳统销售额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给予其区级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增量部分80%的奖励,其中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100%的奖励。

(2)限上企业纳统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纳统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给予其区级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增量部分90%的奖励,其中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100%的奖励。

其中零售额占限上企业纳统销售额达到15%(含)以上、25%(含)以上的企业,分别增加区级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增量部分2%、4%的奖励。

以上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每月兑现。

3.支持壮大一批规模平台企业

(1)限上企业年度纳统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纳统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规模型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限上企业年度纳统销售额首次达到20亿元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纳统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以上〕的规模型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3)限上企业年度纳统销售额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纳统数据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的规模型平台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的奖励。享受了市级财政奖励的,区级不再给予奖励。

4.择优评定一批区级平台示范企业

每年评定4家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经济增长贡献大、创新示范性强的区级平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获得市级平台示范企业的,由区财政再配套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三、简化认定方式及兑现程序提速

1.认定方式。参照《福州市平台企业的认定办法(试行)》中对平台企业的认定标准,我区通过市级专家库(由各高校及从事平台项目的企业技术人员组成)抽选专家,由区工信局牵头,定期组织区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随机抽取专家开展我区的平台企业评审认定工作,并择优评定区级平台示范企业。

2.兑现程序。由属地乡镇(街道)推荐平台企业向区工信局提交申报材料,区工信局牵头会同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出具核实意见,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区工信局向区财政局申请并兑现政策奖励。必要时区工信局可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审计。

四、其它事项

1.单家企业享受区级奖励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单年度区级地方收益留成部分,有关奖励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2.如遇政策变化作出另行调整的,适时调整修订。本实施意见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