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州高新区党工委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印发<福州高新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五项政策>的通知》(榕高新区〔2017〕22号)精神,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现结合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产生的相关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区科学技术支出经费中列支。区科学技术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财政金融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高新区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的管理团队,无行政处罚或违法不良记录。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六)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三章 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申报基本资料
申报政策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是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三是提供相关必备证明材料。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第六条 支持承担科技和产业化项目
(一)设立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年选择一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好的创新研发项目给予立项支持。
1.申报条件:具体按照当年度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2.申报材料:
《福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具体按照《福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当年度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二)支持企业争取各级科技经费支持。对承担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市级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上级科技部门下达经费的50%比例予以配套(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承担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市级区域科技重大项目。
2.申报材料:
(1)各级科技重大经费配套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市级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立项文件。
第七条 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在福州市50万元、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
2.申报材料:
(1)新认定各类称号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批文复印件。
(二)对新认定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份起,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区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1.申报条件:新认定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1)新认定各类称号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高新技术企业批文及证书复印件。
(三)对纳入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对象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获批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2.申报材料:
(1)新认定各类称号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批文复印件。
第八条 支持建设技术创新平台
(一)支持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985”、“211”国家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在高新区创办或合作创办重大研发机构(含研发分支机构),对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研发平台,除省、市补助外,再按省级补助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条件:省科技厅确定引进并给予资助的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985”、“211”国家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在高新区创办或合作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研发机构(含研发分支机构)。
2.申报材料:
(1)新认定各类研发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2)重大研发机构批文复印件。
(二)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在福州市100万元、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新认定各类研发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2)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批文复印件。
(三)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在福州市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
2.申报材料:
(1)新认定各类研发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2)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批文复印件。
第九条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对获市级补助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支付的项目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获市级补助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
2.申报材料:
(1)科技成果购买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市级补助立项文件。
第十条 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1.申报条件: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及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
2.申报材料:
(1)科学技术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5);
(2)国家、省科技奖获奖证书或批准方案。
第十一条 鼓励设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福州市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认定的省级和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2.申报材料:
(1)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6);
(2)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认定文件。
第十二条 支持设立创新型服务机构
对新获批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等国家创新型服务机构的牵头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新获批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等国家创新型服务机构。
2.申报材料:
(1)国家创新型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7);
(2)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等国家创新型服务机构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
2.申报材料:
(1)院士(专家)工作站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8);
(2)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认定文件。
第十四条 给予房租补贴
对在高新区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根据管理团队水平、项目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等综合评估,第一年、第二年给予100%补贴,单家企业每年度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第三年给予50%补贴,单家企业每年度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
1.申报条件:在高新区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具体按照《福州高新区科技型初创企业房租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申报材料:
具体按照《福州高新区科技型初创企业房租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培育瞪羚企业
(一)对盈利能力较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瞪羚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对租用楼宇、厂房生产经营的瞪羚企业,按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期限三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二)对认定企业年度在区内缴纳地方级税收超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的,按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区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1.申报条件:新认定的高新区瞪羚企业。
2.申报材料:
具体按照《福州高新区扶持瞪羚企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每年适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
(二)企业申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三)材料审核。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区审计监察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四)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在福州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区科技局出具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五)下达资金。审核意见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向申报企业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申请表等相关表格从福州高新区网站下载。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按规定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每页加盖公章,并提供申报事项信息电子文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费用全数退回,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级各类奖励奖项和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上所有奖励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的,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每家企业当年享受的区级累积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
第二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