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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科技型初创企业房租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时间:2018-02-11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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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和扶持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初创企业指在2017年1月1日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福州高新区,注册地及纳税地在福州高新区,具有法人资格并进行独立核算,从事福州高新区鼓励发展的“131”五大产业,即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或不属于“131”五大产业,但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的企业。 

第三条 本政策产生的相关经费用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区科学技术支出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7年1月1日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福州高新区,在高新区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六)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补贴标准:科技型初创企业房租补贴,第一年、第二年按10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度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第三年按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度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平方补贴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实际租金不足30元/平方米/月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对意义重大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七条 科技型初创企业中如已获得房租补贴后又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项目的,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详见见附件1)、《福州高新区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另附单独装订的证明材料(须携带原件核实)。《书面申请报告》、《申请表》和附件(单独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证明材料应包含: 

(一)法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企业资料:经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企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企业租房协议、租房发票的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 

(四)企业发展证明: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 

(五)知识产权相关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六)其他能证明申报单位和个人业绩等情况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科技型初创企业房租补贴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 

(二)材料审核。由区商务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专家评审。由区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审核经区商务局初审的项目并评分,将评审结果上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四)结果公示。通过审核的企业在福州高新区网站(www.fzhitech.com)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区商务局报管委会研究。 

(五)下达资金。会议通过后,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向申报企业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条 申请表相关表格从福州高新区网站(www.fzhitech.com)下载。 

第十一条 科技型初创企业房租补助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兑现。 

第十二条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每页加盖公章,并提供申报事项信息的电子文档。  

第五章 过程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享受房租补贴政策企业,应在政策享受期间根据项目进展制定明确的阶段目标,并向区商务局及时报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变更(包括并购、变更、减资、注销、迁移等)。区商务局也应建立专人负责制,掌握项目基本运行情况。对未能按计划正常实施,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区商务局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管委会相关会议决策,调整房租补贴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费用全数退回,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级各类奖励奖项和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以上所有奖励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的,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每家企业当年享受的区级累积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