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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就业工作措施(奖补)实施细则

时间:2019-12-31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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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岗返还

(一)补贴对象

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2.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我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初职工人数)×100%。

(二)补贴标准

返还金额为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不含跨年补缴和滞纳金)的50%,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三)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76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91号文)

3.《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30号)

(四)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2.企业稳定员工队伍书面情况(包括: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经营概况、稳定就业岗位情况、稳岗补贴资金使用等);3.企业稳岗返还收款发票(审核、公示通过后提供)。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窗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社保部门初核、复审、审批,审批通过后征求发改、环保部门意见,剔除落后产能、环保不达标企业、失信企业资格,然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企业的银行账户。

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一)补贴对象

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区经发局认定,属于我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2.经区资源生态局认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安全政策;3.经区税务局认定,截至申请补贴当月实际参保职工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4.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我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5.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申请补贴当月我区人均失业保险金发放金额的6个月标准及企业实际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金额,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三)文件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30号)

2.《关于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回复有望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闽人社文〔2019〕94号)

(四)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附件2);2.企业稳定员工队伍书面情况(包括: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经营概况、稳定就业岗位情况、补贴资金使用等);3.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收款发票(审核、公示通过后提供)。

(五)办理流程

1.区社会事业局按季度征求区经发局有关区内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名单;

2.区社会事业局根据区经发局提供的名单征求区资源生态局、区税务局意见;

3.区社会事业局确定区内符合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名单,并将企业名单以发函形式告知区行政服务中心;

4.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并告知企业办理补贴所需提供材料及补贴受理地址;

5.企业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窗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社保经办部门初核、复审、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企业的银行账户。

(六)办理时间

1.困难企业认定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补贴申请时间:截至2020年3月31日。

三、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

(一)补贴对象

1.经区经发局认定,2019年春节当月保持连续生产的重点企业。

2.经区经发局认定,2019年3-5月期间连续生产,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1.符合补贴对象条件1的企业按2019年春节当月缴交社保的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奖补给企业,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2.符合补贴对象条件2的企业按2019年3-5月缴交社保的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奖补给企业,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三)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岚党群联〔2019〕13号)

(四)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申请表(附件3);2.企业稳定员工队伍书面情况(包括: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经营概况、稳定就业岗位情况、补贴资金使用等);3.营业执照。

(五)办理流程

1.区社会事业局征求区经发局有关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的名单;

2.区社会事业局以发函形式告知区行政审批局区内符合条件企业;

3.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并告知企业办理补贴所需提供材料及补贴受理地址;

4.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窗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社保经办部门初核、复审、审批、公无异议后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企业的银行账户。

(六)办理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3-12个月见习期)的区直各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及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的民营企业。

(二)补贴标准

1.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生支付不低于2100元生活补贴,其中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见习补贴。(每年具体生活补贴及标准以年度发文通知为准)

2.见习单位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补贴给单位。

(三)文件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岚党群联〔2019〕13号)

2.《关于组织实施2019年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岚党群联〔2019〕9号)

(四)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4);2.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见习人员报到证复印件;4.见习人员毕业证;5.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6. 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附件6);7.企业提供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加盖公章);8.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7);9. 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附件8);10.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五)办理流程

1.各用人单位将通过面试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1-5项提交至区社会事业局社保处审核,经审核、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方可上岗见习;

2.用人单位按季向区社会事业局提供申请材料6-8项,经审核后,由区社会事业局将见习补贴发放至各单位银行账号;

3.见习期满后,各用人单位需向区社会事业局提供申请材料8-10项,经审核后,由区社会事业局将保险费补贴发放至各单位银行账号;

4.若见习生未满见习期离职的,用人单位需及时提交离职证明及考核鉴定表。

(六)办理时间

依据每年就业见习计划通知规定的具体时间。

五、失业金申领

(一)补贴对象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补贴标准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农民工合同制工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5.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文件依据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四)申请材料

1.《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2017年10月之前参保需提供);2.身份证;3.户口簿(2006年9月之前参保需提供);4.银行卡复印件; 5.需异地转移的非我区户籍失业人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证明和银行账号。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窗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初核、复审、审批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个人的银行账户。

(六)办理时间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20日内。

六、价格临时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启动联动机制当月领取失业金人员。

(二)补贴标准

1. 全区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达到2%或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达到5%或CPI中粮食价格指数超过10%时,每位当月领取失业金人员可领取价格补贴50元;

2.同期食品类消费价格涨幅超过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每人增加补贴10元;

3.每人每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元;

4.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方法。

(三)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6〕310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30号)

(四)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无需另行提供申请材料,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直接办理。

七、技能提升补贴

(一)补贴对象

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于申请补贴当年(自取证时间起12月内,不跨年)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工信部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国家卫健委中国卫生人才网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上查询到的,取得证书时间应在2019年1月1日(含2019年1月1日)后(以发证日期为准)。

(二)补贴标准

1.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享受补贴1000元;

2.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享受补贴1500元;

3.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享受补贴2000元;

4.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相当于中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0元;

5.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相当于高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2000元;

6.取得准入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2000元;

7.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二级对应初级、一级对应中级;

8.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一年内同时取得不同等级证书,按最高等级给予补贴。已按低标准享受补贴的,允许按最高标准补差。

(三)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方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192号文)

2.《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30号)

3.《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79号)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3.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窗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社保经办部门初核、复审、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个人的银行账户。

(六)办理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八、公益性岗位

(一)补贴对象

1.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2.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二)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按单位实际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补贴。

(三)文件依据

1.《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9号)

2.《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岚党群联〔2017〕11号)

(四)申请材料

1.公益性岗位申报表(附件10);2.公益性岗位登记表(附件11);3.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5.劳动合同;6.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个人银行账户;7.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在岗证明或离职证明;8.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流水;9.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增减统计表(附件12);10.缴纳社会保险证明;11.单位银行账户。

(五)办理流程

依据每年文件规定的具体办理流程办理。

(六)办理时间

依据每年文件规定的时间。

九、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

2.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1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小微企业;

3.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岚自主创业的,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4.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补贴标准

1.符合补贴对象条件1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应缴纳的部分,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符合补贴对象条件2的,按小微企业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3.符合补贴对象条件3的,补贴标准同条件1;

4.符合补贴对象条件4的,可给予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文件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岚党群联〔2019〕13号)

2.《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

(四)申请材料

1.企业社保补贴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平潭综合实验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3);②平潭综合实验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花名册(附件14);③招用人员身份证;④就业创业证;⑤劳动合同;⑥营业执照;⑦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

2.个人社保补贴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5);②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凭证;③身份证;④银行卡;⑤本人户口簿;⑥就业创业证。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窗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复核、审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企业的银行账户。

(五)办理时间

个人社保补贴于每年9月至12月受理。

十、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一)补贴对象

1.首次使用本人身份证信息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登记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及回国留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或用人单位代缴社会保险的网店经营人员不享受补贴;

3.每位创业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二)补贴标准

1.申请人所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当前仍在正常运营的且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给予申请人所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贴1万元。

2.申请人所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符合上述条件(1)的,且企业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时间不少于12个月的),给予申请人所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贴2万元。企业带动就业人数中每增加一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除外),另给予补贴5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3.申请人所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带动就业对象为经认定的区内精准扶贫开发对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有区内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的,人数达5人及以上的且已为其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除外),给予申请人所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贴3万元;

4.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已按低标准享受补贴的,允许按最高标准补差。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三)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岚党群联〔2019〕13号)

(四)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附件16); 2.营业执照;3.身份证;4.《就业创业证》;5.平潭综合实验区初创企业带动就业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17);6劳动合同;7.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区社会事业局社保处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社会事业局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认定意见,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及区社会事业局审核后通过网站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社会事业局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个人的银行账户。

十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注册不超过三年的小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后的,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初创三年内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补缴社保的月份不算)。

(二)补贴标准

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人一次性给予补贴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一次性给予补贴500元。三年企业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三)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岚党群联〔2019〕13号)

(四)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8);2.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19);3.营业执照;4.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5.就业创业证;6.劳动合同;7.社保缴费凭证。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社会事业局社保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初核、复审、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社会事业局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企业的银行账户。

十二、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登记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的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

2.获得区级以上创业资助项目的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费用的80%,最高不超过1万,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三)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岚党群联〔2019〕13号)

(四)申请材料

1.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补贴申请表(附件20);2.营业执照;2.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人员身份证;3.单位出具身份证明;4.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材料证明;5.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区社会事业局社保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初核、复审、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社会事业局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个人的银行账户。

(六)办理时间

培训结束后2个月内(以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时间为准)。

十三、见证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按属地原则在我区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登记(包括:失业、就业、求职等)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在闽台胞);2.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当年内可按证书类型通过“见证补贴”的方式,分别申请一次补贴,但不同类型证书的同一职业同一等级或同类型不同等级证书的不可重复享受;3.取得证书6个月内(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且不跨年。

(二)补贴标准

1.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

2.获得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500元。

3.一年内同时取得不同等级证书,按最高等级给予补贴。已按低标准享受补贴的,允许按最高标准补差。

(三)文件依据

1.《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岚党群联〔2019〕13号)

3.《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79号)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2.职业资格证书;3.个人银行账号。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窗通办”窗口(就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初核、复审、审批、公示后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六)办理时间

自发证时间起6个月内(不跨年)。

十四、培训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去产能失业人员、精准扶贫开发对象、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满足领取见证补贴条件的。

(二)补贴标准

1.参加培训时间超过10天的,按照培训当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社平工资的70%)。

2.参加培训时间不足10天的,按当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50%及培训天数确定(社平工资的70%×50%÷10×培训天数)。

(三)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岚党群联〔2019〕13号)

(四)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21);2.就业创业证。

(五)办理流程

参加培训人员可自行或委托相关人员提供证明到“一窗通办”窗口,经社保经办机构初核、复审、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个人的银行账户。

(六)办理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五、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按规定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由人社部门统一发放)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对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人社部门统一发放)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文件依据

《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

(四)申请材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22);2.创业培训合格证书;3.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区社会事业局社保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初核、复审、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社会事业局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个人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