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进口贸易规模
(一)培育进口主体
对以一般贸易进口的(不含进口台湾农渔产品),年进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5万元、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日用消费品、食品、轻奢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中药材等品类进口(不含对台免税进口)对进口以上重点培育品类的商品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且入境口岸为平潭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15元人民币的奖励(保税货物,奖励给“二线”转出境内收货人)。
(三)支持拓展营销渠道,推动内外贸协同发展
1.鼓励建设进口商品专业营销平台。对在规划区内创办进口专业营销平台、专业街区、专业楼宇,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包括办公、经营场地),整体入驻率(入驻平台企业使用面积占平台总面积的比率)超过80%且年度累计自营进口超过200万美元、运营满一周年的,给予平台主办方当年实际投资额(仅限场租费、硬件投入)50%的补助,单个平台、街区、楼宇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2020年-2022年期间,达到上述标准的年度均可补助。
2.支持构建无假货购物岛
(1)推行先行赔付制度。鼓励进口平台主办方、商协会、进口企业探索“假一赔十”等先行赔付制度,奖优惩劣。对组织50家(含)以上企业参与先行赔付联盟且运作良好的,给予组织方每年50万元的奖励。
(2)鼓励使用二维防伪溯源码或区块链技术。对进出口企业加贴二维防伪溯源码产生或使用区块链技术产生费用给予60%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维码贴标数以海关或相关机构提供的数据为佐证)。
(五)鼓励开展提前申报
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凡在我区口岸申报进口并采取“提前申报”和“到港即报”的申报单位,分别给予60元/票和30元/票的奖励。
二、培育和发展贸易新业态
(一)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培育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经认定的进出口贸易综合服务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仅限场租费用、硬件投入)给予80%的补助。对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20家以上,且年进出口规模达5000万美元的,于达标当年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经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商业务健康发展
1.对跨境电商出区货物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销售方补助三年(2020年—2022年),2020年按每申报出区1美元货物给予0.15元人民币的奖励,2021年按每申报出区1美元货物给予0.12元人民币的奖励,2022年按每申报出区1美元货物给予0.09元人民币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未进入平潭保税监管场所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不高于0.03元人民币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50万元,该项年度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跨境电商出口货物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且货物运输至平潭跨境电商监管点报关、出境口岸为平潭的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助三年(2020年—2022年),2020年按每出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发货人0.06元人民币的奖励,2021年减按每出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发货人0.05元人民币的奖励,2022年减按每出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发货人0.04元人民币的奖励;出境口岸为其他口岸的,2020年-2022年期间,按每出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发货人0.03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支持发展转口贸易
依托平潭指定监管场所、保税监管场所开展转口贸易的,每转口1美元货物,给予转口企业0.03元的奖励。
三、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一)支持服务贸易企业进口业务发展
对服务贸易企业年进口国家《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的服务类别超过50万美元以上的,按进口增加额每进口1美元给予0.15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出口业务发展
对服务贸易企业年出口国家《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的服务类别超过50万美元以上的,按出口增加额每出口1美元给予0.15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建设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园区
对集聚20家以上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每家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或服务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和年度服务出口额之和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根据年度考核评分情况分别给予8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对集聚5家以上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每家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或服务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和年度服务出口额之和达到5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根据年度考核评分情况减按60%执行。
(四)支持建立服务贸易统计监测体系
1.按年度对服务外包、服务贸易企业数据上报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年度考核评分情况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200元、2400元、3000元分档奖励。
2.对协助开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调研、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的协会,根据协助纳统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分,并给予相应奖励。
协助纳统数量方面,当年协助新增纳统企业数达20家且每家企业年度服务出口额或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50万美元,最高奖励3万元,每超额纳统一家企业额外给予最高1000元奖励。
协助纳统金额方面,当年协助新增纳统企业当年度服务出口额或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1000万美元,额外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金额超5000万美元,额外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金额超1亿美元,额外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申报系统内中断数据报送达1年以上企业续报数据的,参照新纳统企业标准的80%执行。单个协会年度奖励封顶30万元。
四、支持航运物流协同发展
(一)支持航线培育
1.培育对台直航航线。对于经两岸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同)的“台湾地区(台北港、台中港、高雄港)-平潭港区”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的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予以燃油费补助三年(2020年-2022年,下同)。其中2020年“高雄-平潭”快轮航线10000(含)总吨以上的每航次奖补10万元,5000-10000总吨的每航次奖补8万元,3000-5000总吨的每航次奖补6万元(普通集装箱班轮航线减按80%奖补标准执行)。“台中-平潭”航线按前述标准的60%执行,“台北-平潭”航线按3万元/航次执行。
以上各项补助标准,2021年、2022年按照2020年标准分别减按80%、60%执行。
2.开辟国际新航线(含港澳)。对运营国际新航线(含港澳)的,给予航线实际运营人或承租人予以燃油费补助三年,2020年每航次奖补6万元。2021年、2022年分别减按80%、60%执行。以上航线运营半年后,在平潭港区每航次装卸箱量不得低于总核定箱量的15%。
3.对区内提供拖轮服务企业给予经营补贴。从享受本政策起,第一年按照每月保底60万元的营收补差(即每月营收不足60万元的,按照差额部分给予补助,若月营收达到或超过60万元,则不予补助);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照每月保底50万元、40万元的营收补差。
(二)支持做大港口货物吞吐量
支持通过平潭港区(不含“海峡号”、“丽娜轮”,码头运营人除外)进出口外贸集装箱,按照每个标准箱(重箱)分别给予码头经营人、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200元、300元奖励。
(三)支持培育岚台(港)海空、海海联运通道
对经中转台北机场、桃园机场,台北港、台中港、高雄港及香港机场、港口,并经平潭口岸进出的,给予境内收发货人(揽货企业)30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
(四)支持海关监管场所等节点发挥货物集散功能
1.提高一般保税仓库利用率。按入驻一般保税仓库企业的进口货量给予仓库租金补助,年入库进口货量与租用仓库面积比达0.3标箱/平方米以上的予以50%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0.15标箱/平方米至0.3标箱/平方米之间的,减按50%执行。
2.提高跨境电商保税仓库利用率。对跨境电商保税仓库运营企业给予保税进出口业务仓内操作补助三年(2020年-2022年),其中2020年分别给予电商企业、保税仓储运营企业1.5元/票、2.5元/票的物流操作费用补助,2021年给予保税仓储运营企业3元/票仓内操作费用补助,2022年给予保税仓储运营企业2元/票仓内操作费用补助。对提供仓储运营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4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6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8亿元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当年度平均日出货单量与仓储面积比值在50%-60%的,仓储综合服务费用减按80%兑现,未达50%的减按40%兑现。
3.降低外贸企业物流成本
(1)对从区外运输至平潭跨境电商物流园、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保税、退税等业务的,给予境内收发货人1000元/自然箱运输补助。
(2)对货物运输至平潭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海运快件中心、邮件监管中心等海关监管场所报关,且通过台湾-平潭航线运输进出境的跨境电商货物,给予境内收发货人(或快件揽货企业)3000元/标准柜、5000元/大柜物流补助,并给予申报进口业务的快件运营人2020年按1元/票物流费用补助,2021年减按0.5元/票物流费用补助,2022年不予补贴。
五、鼓励为本地财政做贡献
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贸易企业且对地方年税收贡献100万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的奖励;对1000万美元以上且对地方年税收贡献100万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65%的奖励。对非从平潭口岸进境年进出口5000万美元以下且对地方年税收贡献100万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的奖励;5000万美元以上且对地方年税收贡献100万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65%的奖励。
六、其他说明
(一)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工商登记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及银行账户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组织机构(除航线实际运营人或承租人、快件运营人外)。条款中未作特殊说明的“进、出口额”均指在平潭报关,从平潭口岸进出境的进出口额,“转口额”指通过平潭保税监管场所、指定监管场所的转口额。
(二)本措施除明确按年度兑现外,其余条款按季度兑现。
(三)本措施中的“元”指“人民币”,“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含本数。
(四)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上一轮政策实施期间未享受的业绩按上一轮政策执行。与区级其他优惠措施重复的,可择优享受。与国家、省级奖励措施重复的,可重复享受。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对该申报项目的总投入。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5+2”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岚综管办〔2017〕34号)中第一条“构建5+2”产业发展体系的优惠政策”第三款“支持航运物流产业发展”、《关于鼓励进口台湾农渔产品的若干措施》(岚综管办〔2019〕47号)、《平潭综合实验区跨境电子商务及国际快件产业奖补办法》(岚综管综〔2018〕151号)等废止。
(六)本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三年。
(具体表述以正式印发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