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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优秀科技成果后补助实施细则

时间:2018-09-28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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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培育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优秀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力度,现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若干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优秀科技成果后补助,是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管理部门立项、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实施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的科技成果,经评审认定为优秀等级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第三条  区社会事业局是科技型小企业优秀成果后补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及管理、科技成果后补助奖励申请受理、科技成果优秀等级评审认定等管理工作;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优秀科技成果后补助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批和拨付;区财政金融局配合区社会事业局对优秀科技成果后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与评估。

第二章  立项及验收管理

第四条  区社会事业局根据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署、以及全区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需求,在开展需求调研的基础上发布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指南。

第五条  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团队和科研设施;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

(六)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项目负责人为院士的,项目结束时年龄要求按国家关于院士退休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社会事业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或委托行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七条  区社会事业局科技管理部门综合项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会同区财政金融局等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立项计划,由区社会事业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负责人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交项目验收表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提交区社会事业局科技处。

第九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区社会事业局组织或委托行业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第三章  优秀科技成果申请及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优秀科技成果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评审认定的主体是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2.申报的科技成果必须经区社会事业局立项与验收、且是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开展科技创新取得的科技成果;

3.申报的成果具备一定的创新性、推广性和经济带动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优秀科技成果认定:

(一)申请单位法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

(二)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

(三)申请单位在申报其他科技项目、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企业优秀科技成果认定实行自愿申请,分批受理、评审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企业在收到科技型企业优秀科技成果申报通知后,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向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优秀科技成果奖评选申请书》并将相关佐证材料1式7份提交到区社会事业局科技处。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优秀成果认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优秀科技成果奖评选申请书;

2.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优秀科技成果佐证材料;

3. 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第十五条  区社会事业局对提交申请的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公示等流程,最后形成认定意见:

(一)初审  主要审查企业资质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二)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成果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最后形成认定意见。

(三)公示  对通过审核的优秀科技成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社会事业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四)颁发证书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后通过的优秀科技成果,由区社会事业局列入当期区科技型企业优秀科技成果后补助范围,并颁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企业优秀科技成果”证书。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秀成果,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若干暂行规定》规定,按照评审等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10万、7万的补助奖励。通过认定的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向行政审批局申请补助资金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附件2);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企业优秀科技成果”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无欠税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对获得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企业优秀成果荣誉的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创业投资、科技金融、孵化服务等方政策扶持。

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

第十八条  优秀科技成果后补助资金从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获补助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行使财务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