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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实施细则

时间:2020-12-17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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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细化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及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若干规定》(岚综管综〔2020〕47号),下称《若干规定》。扶持和培育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持续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工商登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及银行账户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属《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在实验区辖区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拥有实际运营场地和一定数量的科技研发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区经济发展局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业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奖补申请审核及相关事项的审定批复等;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批和拨付

第二章 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与推荐

第四条  区经济发展局对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和国家创新型企业的申请认定或推荐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 “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定期复核”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申报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落地运营一年以上的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相匹配的实际运营场所和研发场所,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环保规定,近两年内无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

(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其中:小型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需在5万元以上,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中型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需在10万以上,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若企业研发活动涉及到境外的,则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经费占总研发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60%;

(四)企业近两年已授权自主知识产权2项以上(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且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一)申报单位法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

(二)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

(三)申报单位在财政奖补资金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及其他科技项目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区经济发展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经济发展局提出认定申请,并填报《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将相关佐证材料1式7份提交到区经济发展局。申报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五)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有特殊行业要求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涉及环境污染可能的行业,需提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或当地环保部门排放合格证明;

(六)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台账》;

(七)上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

(八)上年度项目研究开发计划书等研发佐证材料。属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书。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区经济发展局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审查和实地考察,最后形成认定意见。

(一)初审: 主要审查企业的资质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

(二)专家评审: 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行业内专家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并出具实地考察意见及认定意见。

(三)评审结果审定: 区经济发展局根据评审专家组的综合评审意见,审定拟通过评审的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四)公示: 对通过区经济发展局研究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将在中国平潭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发展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五)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后通过的企业,由区经济发展局列入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管理,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区级科技型企业名单,并颁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第九条  申报省级以上荣誉资质认定的企业,须取得“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区经济发展局方给予推荐,认定程序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与扶持

第十条  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由区行政审批局产业奖补窗口统一受理,按时办结。

第十一条  获得“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的企业,将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附件2);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1式4份。

第十二条  获得 “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的企业,区经济发展局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其承担区级、省级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发展,并在创业投资、科技金融、孵化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等荣誉的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若干规定》兑现相应奖补。

第十四条  新迁入并已通过省级以上荣誉资质认定的企业,且未满一年(含一年),完成归属地变更等手续后,须取得“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可享受《若干规定》的奖励政策;新迁入已经取得省级以上荣誉资质并即将到期的企业,在完成归属地变更等手续后,结合企业落地情况,允许先参与省级以上荣誉资质复评,须取得“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可享受《若干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重新复核,复核流程参照认定流程。

第十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若发生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内,向区经济发展局报送相关情况资料。

第十七条  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应专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享受本规定扶持范围内的各类主体,应主动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涉及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出,撤销其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荣誉称号,取消其相关优先扶持政策优惠,两年内不予以受理该单位的认定申请,依法追回财政补助资金,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