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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17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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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改造建设的通知》(闽商务秩序〔2017〕19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农贸及农批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0年)》文件精神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主要指为完成《平潭综合实验区农贸及农批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中规定的具体项目任务或符合实验区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新建、改造等项目,且符合实验区农贸市场1.0版或2.0版建设标准。

第三条  部门职责分工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区级补助资金申请;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各片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实施工作,包括落实投资主体,督促其制定建设或改造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具体的建设改造方案,对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进行审核,组织协调市场建设改造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确保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平稳有序。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经发局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兑付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专项资金从区行政审批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奖补资金”列支。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新增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的项目主体单位须向属地片区管理局提交市场建设(改造)申请表,或区级专题会议议定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七条  各片区管理局对申请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区经发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八条 建设改造提升工程竣工,农贸市场业主根据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填写验收申请表,向所在片区提出验收申请。

第九条 各片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程序审查、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机构按申报要求整理汇总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或组织机构公章),一式五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岚综实管综〔2016〕31号文)相关规定,采用并联审核制方式,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核、一章审批、一周办结”。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将材料报送至区审批局窗口,区审批局优惠政策兑现窗口申报收到申报材料后,转属地片区管理局出具初核意见后,转区经发局出具复核意见,再由区审批局审批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转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支付。

 

第六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主体建设和市场经营(含农加超)、以及由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由区属企业投资建设临时过渡的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采取专项审计后的实际面积和投资额(不含土地房屋购置、房屋租金,人员工资、水电等运营费用)给予奖励。五年内不得重复申报相同项目改造,市场零星维修不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1.新建和改造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奖励50%,超额部分由市场举办者自行承担;改造达标类市场按标准1.0版的,奖励标准上限为每平方米400元;新建类市场按标准1.0版的,奖励标准上限为为600元/平方米;以上符合标准2.0版,奖励上限标准上浮100元。

2.对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由区属企业投资建设临时过渡市场的,按照项目工程决算评审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农贸市场(含农加超、临时过渡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测评,排名前30%的予以定额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

(第3点测评办法另出)

(三)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设计方案会审意见表及会议纪要;

3.完成建设(改造)的项目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纸;

4.市场内公益摊位数(设置5%-10%公益摊位)及区位图;

5.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书;

6.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质量评估报告;

7.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8.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9.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建成后五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市场交易经营功能,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变和调整的,需经领导小组同意,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有关部门有权督促或追缴相应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申请奖补企业或机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替代、套取政府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款项资金。涉及违法行为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挪用、截留、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会同财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