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31号)精神,为规范落实新兴产业园示范区(下称“示范区”)相关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第二条 适用本细则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0年1月1日后在示范区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在园区内取得土地的项目或新增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且在实验区开设基本账户、纳税、纳统备案;
新设立公司范围包括:
1.2020年1月1日后在示范区新设立的公司;
2.2020年1月1日后从实验区外新迁入示范区的公司;
3.原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为示范区的,且2020年1月1日后实际入驻办公的公司。
(二)企业在示范区实际入驻运营,且企业常驻员工总数不少于10人,常驻员工是指在示范区内实际办公时间不少于183天/年的员工;
(三)企业行业类型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大健康产业研发、加工、组装,及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在兑现本细则时,仅享受租金奖励和装修补助政策);
(四)与园区运营公司签订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
第三条 平潭新兴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园区办”)作为示范区的管理主体,统筹推进示范区各项工作,负责示范区招商引资、企业服务、政策制定,并指导、督促新兴公司完成各项具体工作。
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兴公司)作为示范区的运营主体和产业孵化主体,接受园区办工作指导,负责示范区投资、建设、招商、运营、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及新兴产业孵化培育,协助入驻企业全程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及有关政策落实工作。
第二章 奖补内容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 租金奖励政策
(一)申报对象
入驻示范区并实际运营办公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2023年6月30日前,给予企业实际办公人员每人15平方米的免租金奖励,超出免租金面积的部分按6.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租金;
2.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前,企业实际租赁面积按6.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租金;
3.企业因产品研发、业务展示等设立展示厅、实验室的,给予300平方米以内的免租金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产业类型 |
展厅或实验室 实际投资规模(元) |
免租面积(㎡) |
新一代信息技术、 大健康 |
50万-500万(含) | 100 |
500-1000万(含) | 200 | |
1000万以上 | 300 |
(三)申报材料
1.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租用办公用房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在我区银行机构开设基本账户的证明材料;
4.房屋租赁合同;
5.房租发票;
6.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员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2);
7.员工劳动合同;
8.员工工资发放凭证;
9.新兴公司出具的员工实际到岗情况证明;
10.展厅或实验室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该项根据实际需求提供)。
上述材料除第1份外,均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页纸以上需盖骑缝章)。
(四)申报时间
入驻企业在符合奖补条件后,可当月申报本条款奖补资金。
(五)其它事项
1.企业入驻办公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全部人员到位,并将人员信息向园区办及新兴公司报备,新兴公司将通过智慧园区管理系统采集企业员工实际到岗情况;
2.本条款奖补资金发放至申报企业;
3.企业购买示范区办公用房不享受该项奖励。
第五条 装修补助政策
(一)申报对象
新兴公司或自行装修入驻示范区的企业。
(二)奖补标准
1.选择已装修楼宇入驻的企业,由新兴公司负责装修,给予新兴公司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2.选择自行装修入驻的企业,按实际装修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无论企业自装或新兴公司装修,均由入驻企业提供);
3.企业在我区银行机构开设基本账户的证明材料(无论企业自装或新兴公司装修,均由入驻企业提供);
4.房屋租赁合同;
5.房屋装修设计方案。
上述材料除第1份外,均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页纸以上需盖骑缝章)。
(四)申报时间
入驻企业在装修完成后即可申报本条款奖补资金。
(五)其它事项
1.入驻已装修楼宇的企业,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半个月内入驻办公;自行装修的企业,须在租房协议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装修并入驻办公(3个月内免租);
2.本条款奖补资金发放至申报企业;
3.企业购买示范区办公用房不享受该项奖励。
第六条 招聘成本补助
(一)申报对象
入驻示范区并实际运营办公的企业。
(二)奖补标准
1.企业聘用全日制大专学历员工的,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招聘成本补助;
2.企业聘用全日制本科学历员工的,给予每人3000元一次性招聘成本补助;
3.企业聘用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员工的,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招聘成本补助;
4.企业聘用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员工的,给予每人10000元一次性招聘成本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聘用员工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在我区银行机构开设基本账户的证明材料;
4.员工劳动合同;
5.员工身份证;
6.新兴公司出具的员工实际到岗情况证明;
7.员工连续12个月的工资发放凭证;
8.员工学信网证书资料(海外学历提供教育部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除第1份外,均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页纸以上需盖骑缝章)。
(四)申报时间
入驻企业聘用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可申报本条款奖补资金。
(五)其它事项
1.招聘人员到岗后,企业应及时将人员信息向园区办及新兴公司报备,新兴公司将通过智慧园区管理系统采集企业员工实际到岗情况;
2.本条款奖补资金发放至申报企业。
第七条 实习实训奖励
(一)申报对象
1.在示范区内企业进行实习实训的,且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两岸大专及以上在校学生;
2.在读期间在示范区内企业进行实习实训不少于3个月的,且毕业后留在示范区就业的两岸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
(二)奖补标准
1.在示范区内企业进行实习实训的,且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两岸大专及以上在校学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实习实训补贴;
2.在读期间在示范区内企业进行实习实训不少于3个月的,且毕业后留在示范区就业的两岸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给予10000元安家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实习实训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员工实习实训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
(2)企业营业执照;
(3)员工实习合同;
(4)员工身份证;
(5)员工在校生证明;
(6)新兴公司出具的员工实际到岗情况证明。
上述材料除第(1)份外,均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申报安家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员工安家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6);
(2)企业营业执照;
(3)员工实习合同;
(4)员工劳动合同;
(5)员工身份证;
(6)新兴公司出具的员工实际到岗情况证明;
(7)员工连续12个月的工资发放凭证;
(8)员工学信网证书资料(海外学历提供教育部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除第1份外,均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页纸以上需盖骑缝章)。
(四)申报时间
1.在校学生实习期满3个月后可申报本条款实习实训补贴奖补资金;
2.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一年后可申报本条款安家补贴奖补资金。
(五)其它事项
1.企业接收在校学生开展实习实训后,应及时将人员信息向园区办及新兴公司报备,新兴公司将通过智慧园区管理系统采集人员实际到岗情况。
2.本条款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奖补资金直接发放至奖补个人。
3.企业员工若选择享受实验区同类别其他奖补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本条款。
第八条 生活补助政策
(一)申报对象
入驻示范区并实际运营办公的企业所聘用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常驻员工。
(二)奖补标准
给予常驻人员总额5万元生活补助,分3年发放,第一年2万、第二年1万、第三年2万。
(三)申报材料
1.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常驻员工生活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7);
2.企业营业执照;
3.员工劳动合同;
4.员工身份证;
5.新兴公司出具的员工实际到岗情况证明;
6.员工连续12个月的工资发放凭证;
7.员工学信网证书资料(海外学历提供教育部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除第1份外,均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页纸以上需盖骑缝章)。
(四)申报时间
入驻企业常驻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可申报本条款奖补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直至补助资金全部发放完成。
(五)其它事项
1.招聘人员到岗后,企业应及时将人员信息向园区办及新兴公司报备,新兴公司将通过智慧园区管理系统采集企业员工实际到岗情况;
2.本条款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奖补资金直接发放至奖补个人;
3.企业员工若选择享受实验区人才政策相关奖补的,不可重复享受本条款。
第九条 子女教育保障
(一)申报对象
入驻示范区的企业员工。
(二)保障标准
1.符合实验区人才政策的,其子女入学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员工子女按当年招生意见执行。
(三)服务流程
入驻示范区企业员工子女需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可向新兴公司提出申请,新兴公司负责做好服务保障,园区办负责协调对接,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申报对象
入驻示范区实际运营且企业常驻员工总数不少于10人的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二)奖补标准
具体如下:
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元) | 奖励标准 |
(含)10万-30万 | 年度税收地方级分成75%予以奖励 |
(含)30万-100万 | 年度税收地方级分成80%予以奖励 |
(含)100万元及以上 | 年度税收地方级分成85%予以奖励 |
(三)申报材料
1.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经营贡献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8);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在我区银行机构开设基本账户的证明材料;
4.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统备案证明材料;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缴税证明材料;
6.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员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2);
7.员工劳动合同;
8.新兴公司出具的员工实际到岗情况证明;
9.员工工资发放凭证;
上述材料除第1.4.5份外,均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页纸以上需盖骑缝章)。
(四)申报时间
本条款原则上一个单位年度集中申报办理一次,当年度奖补资金于次年申报。但年中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含)1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季度申请奖补,按应奖补金额的70%先行兑现,余下30%待年终统一兑现。
(五)其它事项
1.本项奖补中所列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2.企业若选择享受实验区同类别其他奖补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本条款。
第十一条 金融服务扶持
(一)申报对象
为入驻示范区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且入驻示范区企业获得相应贷款的担保机构。
(二)奖补标准
1.按年度新增担保额2%给予风险补偿;
2.融资担保的信贷项目发生代偿的,按代偿资金的10%给予代偿补偿。
(三)申报材料
1.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9);
2.融资担保机构营业执照;
3.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4.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从人行征信系统获取);
5.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及担保企业(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6.融资担保合同,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担保业务明细表、担保费发票(或财务凭证);
7.项目申报期内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对申报期内的融资担保增加额进行专项审计报告;
8.历年已获得中央、省级、区级专项补偿资金情况。
上述材料除第1份外,均收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两页纸以上需盖骑缝章。
(四)申报时间
1.当年度新增担保额2%风险补偿于次年申报;
2.若融资担保的信贷项目发生代偿的,代偿补偿资金可于次月申报。
第十二条 用房用地支撑
(一)申报对象
因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扩大规模的入驻示范区企业。
(二)保障标准
1.以成本价购买示范区内的办公用房;
2.优先提供标准厂房或在园区内给予优先选址和用地保障。
(三)服务流程
需求企业向园区办提交相关方案,经园区办认定后转至新兴公司,由新兴公司与需求企业对接并实施。
第十三条 优化行政服务
(一)服务对象
入驻示范区企业。
(二)服务原则
由园区办、新兴公司按照“一口受理、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的原则,协助入驻企业全程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政策
(一)申报对象
1.在示范区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入驻企业;
2.年产值(或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入驻企业;
3.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的入驻企业。
(二)服务流程
满足条件的入驻企业向园区办提出申请,由园区办汇总后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会议研究。
第三章 受理流程及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入驻企业可按要求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受理窗口提交真实、完整、有效、合法的申报项目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受理
受理窗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转报至主管单位审核,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将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经确定给予奖补的项目,由行政审批局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职责分工
区经济发展局(园区办)负责租金奖励、装修补助、降低招聘成本、实习实训奖励、生活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等相关政策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协调工作。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金融服务支持政策的申报审核及奖补资金保障工作。
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入驻企业员工子女就学保障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奖补受理及资金兑付工作。
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接社会资本方,依托“双创”、“平潭发展”等各种基金支持示范区内优质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其所得奖补资金予以收回,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平潭综合实验区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第二十一条 享受奖补的企业应当承诺自注册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出平潭,否则应退回全部奖励金。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或者属于同类别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平潭新兴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