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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时间:2020-08-27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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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支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区管委会批准后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 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的70%以上。(休闲农业企业经营休闲农业收入占总产值的50%以上,对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占比要求)。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达到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达到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以种业、花卉、中药材、生物质利用、休闲农业、水产养殖为主导产业的企业可在以上规定标准上降低20%。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2.5亿元以上。
5.农产品电商企业年销售收入规模达到1.5亿元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企业产销率达80%以上。
7.企业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8.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在本实验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对我区农户辐射带动面广;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带动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300户以上,且通过从上述利益联结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9.企业竞争能力。生产食用(水)产品的企业纳入省级农(水)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管理。
10.企业守法诚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近二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无涉黑涉恶情况,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近二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6、7、8、9、10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6、7、10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5、7、10款要求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企业简介(含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参与扶贫和带动农户等情况);
2.企业申报情况表;(见附件1)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已上市或省级、区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直接认定为区级龙头企业的,需提供第七条第1、2款材料和券商签约合同的复印件及完成股改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需提供第七条第1、2、3款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各片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2.各片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正式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处。
 第三章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渔业、粮食)牵头,与区经发局(发改、商务)、财金局(含金融处)、资源生态局(林业)、税务局、区供销社等6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
第十条 在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有关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或指定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和监测评估。必要时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名单、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商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一条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对申报企业的固定资产、销售收入达标情况及相关附件材料完整、合规情况进行评审,并吸纳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后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2.区农业农村局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示。
3.区农业农村局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经发局、财金局、资源生态局、税务局、供销社等部门联合认定为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并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对已上市或列入省级、区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达到本办法认定标准并已完成股改、与券商签约的企业、已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区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制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采取一次性认定,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合格予以保留,监测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并增补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见附件2、3)
第四章 运行监测管理 

第十五条 对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六条 日常监测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半年、年度报送企业运行情况表及其他相关信息。各片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监测信息报送的督促和审核,日常监测结果作为定期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定期监测评估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开展,每两年一次,淘汰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并增补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新认定或近一轮监测合格的省级及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无需再报送材料,直接通过监测。
第十八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1.企业报送材料。在监测年份,区级重点龙头企业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见附件4、5)
2.材料汇总与核查。各片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3.专家评审。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区农业农村局对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在一个监测期(两年)内,企业不报送经济运行情况数据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监测评估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监测合格的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或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的,取消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见附件6)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申报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或监测评估时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各片区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区农业农村局将企业更名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制定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产业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