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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0-12-10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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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岚综管综〔2020〕47号,下称《实施办法》),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总部企业包括注册型总部企业、实体型总部企业和平台型总部企业三种类型。

第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总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认定审核和奖补审核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总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奖补的申请受理、审核流转及审批兑付工作。实验区文件及有关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认定复核工作与申请事项

第四条  总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认定按照申请、审核、认定的工作流程依次进行。

需要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其主营业务所属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关联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其已认定总部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完成审核工作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经本部门集体研究后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提交区总部经济产业工作小组(下称“区工作小组”),由区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体研究审定。

经区工作小组研究符合总部企业或关联企业认定条件的,由区工作小组将拟认定总部企业或关联企业名单在“中国·平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工作小组在认定结果材料上加盖公章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向企业出具认定结果材料。经研究不符合总部企业或关联企业认定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区工作小组负责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结束前,将上年认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五条  总部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实验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应统尽统;

(三)在实验区内的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四)非特许经营类、房地产类、资源开发类企业;

(五)承诺自注册之日起,十年内不迁出实验区、不改变在实验区纳税纳统义务。

(六)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已认定总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年度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可结合企业奖补的审核工作同时进行,并在当期奖补审核表上加注复核情况及相关意见。对复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兑现奖补;对复核未通过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复核通过的,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填制《平潭综合实验区总部经济企业复核备案表》(附件1)并送区工作小组备案。复核时,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求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登记相关查询材料;

(二)上一年度常驻办公人员人脸识别考勤材料、社保(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材料;

(三)总部企业认定时承诺的,提供企业在承诺期间达到承诺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的,提供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或构成关联关系的辅佐材料。

企业的复核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延长复核期限的,经区工作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可予以延长10个工作日。复核时间不计入相关奖补的审核审批时限内。

总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在本条规定的复核年度申请奖补时,需向奖补审核审批部门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部经济企业复核备案表》。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注册型总部企业,指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在我区具有实际办公场所或工位,配备1名以上常驻办公人员的企业。企业申请为注册型总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部企业(关联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完税凭证;

(四)在实验区银行机构的开户材料;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企业具有实际办公场所或工位相关材料;

(七)1名以上常驻办公人员人脸识别考勤及社保缴交材料。

在企业依照应统尽统的原则,向统计机构申报纳统或者备案后,由统计机构向总部企业审核认定部门出具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纳统或者备案材料。

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外,均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实体型总部企业,指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属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保险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5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60%以上),在我区设立运营中心(含结算、财务业务等)、研发中心等一项以上总部职能或在实验区设立区域中心,且具有实际办公场所、常驻办公人员在10人以上的企业。企业申请为实体型总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部企业(关联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

(四)在实验区银行机构的开户材料;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企业具有实际办公场所相关材料;

(七)10名以上常驻办公人员的人脸识别考勤及社保缴交材料;

(八)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职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材料及企业履行基本职能相关材料。

在企业依照应统尽统的原则,向统计机构申报纳统或者备案后,由统计机构向总部企业审核认定部门出具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纳统或者备案材料。

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外,均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平台型总部企业,指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独立运营网络交易平台,有公开信息显示平台,商户数量不低于100家,且通过平台运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50%以上(或撮合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有实际办公场所、常驻办公人员在10人以上的企业。企业申请为平台型总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部企业(关联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

(四)在实验区银行机构的开户材料;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企业具有实际办公场所相关材料;

(七)10名以上常驻办公人员的人脸识别考勤及社保缴交材料;

(八)平台商户列表清单;

(九)平台软件著作权相关材料。

在企业依照应统尽统的原则,向统计机构申报纳统或者备案后,由统计机构向总部企业审核认定部门出具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纳统或者备案材料。

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外,均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平台型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低于500万元,但符合实验区平台型总部企业运营基本特征,且取得平台软件著作权、平台系统通过区税务部门评审的,可向区工作小组申请认定为平台型总部企业的种子企业。企业申请为平台型总部企业的种子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在实验区银行机构的开户材料;

(三)企业实际办公场所相关材料;

(四)平台软件著作权相关材料。

在企业依照应统尽统的原则,向统计机构申报纳统或者备案后,由统计机构向总部企业审核认定部门出具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纳统或者备案材料。

上述材料均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平台型企业在申请认定为平台型总部企业的种子企业前,可依照本细则附件3的《平台企业申报流程图》开展试运行。

第十一条  申请总部企业的关联企业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部企业(关联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在实验区银行机构的开户材料;

(四)构成关联企业的辅佐材料。

在企业依照应统尽统的原则,向统计机构申报纳统或者备案后,由统计机构向总部企业审核认定部门出具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纳统或者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属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上市公司以及经省级以上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直接控股的企业,在认定首年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500万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注册型总部企业;具有实际办公场所、常驻办公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实体型总部企业。

依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认定为注册型或实体型总部的企业,需分别按照本细则有关注册型或实体型总部企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章  注册型总部企业政策适用与奖补申请

第十三条  对注册型总部企业在实验区内的关联企业,可以将关联企业在实验区缴纳的税收总额合并计算,合并后的税收总额达到注册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各关联企业均可享受注册型总部企业的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注册型总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奖励包含经营贡献奖励和个税奖励。

自符合奖补条件起五年内,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经营贡献奖励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经营贡献奖励原则上一年集中申请办理一次,但年中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可按季度申请奖补,按应奖补金额的70%先行兑现,余下30%待年终统一兑现。个税奖励兑现一年集中办理一次,自每年的7月起开始受理上一年度的个税奖励申请。

奖励申请由区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兑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企业和个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从受理到办结奖励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和个人申请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总部企业经营贡献(个税)奖励申请表》(附件4);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部企业(关联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和个人纳税相关材料;

(四)在实验区银行机构的开户材料;

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外,均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章  实体型总部企业政策适用与奖补申请

第十五条  对实体型总部企业在实验区内的关联企业,可以将关联企业在实验区缴纳的税收总额合并计算,合并后的税收总额达到实体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各关联企业均可享受实体型总部企业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实体型总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奖励包含经营贡献奖励和个税奖励。

自符合奖补条件起五年内,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属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保险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5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60%以上),经营贡献奖励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经营贡献奖励原则上一年集中申请办理一次,但年中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属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保险等企业,年中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5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60%以上),可按季度申请奖补,按应奖补金额的70%先行兑现,余下30%待年终统一兑现。企业申请认定时有容缺承诺事项的,可按季度申请奖补,按应奖补金额的70%先行兑现,余下30%待承诺事项成就时统一兑现;若承诺期满时承诺事项未成就且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未达到2000万以上的,上述余下30%部分不予兑现,已先行兑现的70%部分报请管委会予以追缴。个税奖励兑现一年集中办理一次,自每年的7月起开始受理上一年度的个税奖励申请;企业申请认定时有容缺承诺事项的,待承诺事项成就时统一兑现。

奖励申请由区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兑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企业和个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从受理到办结奖励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和个人申请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总部企业经营贡献(个税)奖励申请表》;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部企业(关联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和个人纳税相关材料;

(四)在实验区银行机构的开户材料;

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外,均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七条  根据总部企业在总部园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台湾创业园)内常驻办公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办公时间180天以上、在实验区缴纳社保)人数,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时限为5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享受生活补助的常驻办公人员不含总部企业的关联企业的人员。生活补助在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汇入常驻办公人员个人银行帐户。

常驻办公人员生活补助由区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兑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从受理到办结常驻办公人员生活补助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请常驻办公人员生活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总部企业常驻办公人员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5);

(二)申请补助人员人脸识别考勤及社保缴费材料;

(三)申请补助人员学历辅佐材料;

(四)企业与申请补助人员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外,均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八条  经区党工委、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总部企业可按成本价购买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园区内的国有写字楼、标准厂房。购买要求:

(一)区城投集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一年一评估成本价,作为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价格依据;

(二)区管委会有关购买价格、购买面积等内容的文件;

(三)总部企业取得购买办公用房资格后,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与区城投集团办理相关手续(含房产选择、买卖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物业服务协议签订、装修方案报批等);区城投集团协助总部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总部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买卖合同的,区城投集团可将总部企业拟购买的房产另行安排销售;

(五)总部企业应在办理交房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装修、九个月内入驻办公;

(六)总部企业需提供10名以上常驻办公人员的名单及在实验区缴纳社保相关材料;

(七)买卖合同需依照实验区现行政策文件规定,明确约定买卖标的物在被擅自改变用途、转让或转租及违反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下,企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租用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园区内的写字楼层作为办公场所的,常驻办公人员人均10平方米范围内予以五年内免租金,免租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租用实验区国有资产类标准厂房、仓储用房的,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租金补贴与免除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在享受奖励、优惠期间,不得改变场所用途或将其转让、转租。租赁要求:

(一)区城投集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一年一评估商务营运中心租赁市场价,作为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租金依据;

(二)区管委会有关租赁面积及免租面积、期限等内容的文件;

(三)区城投集团负责对接企业,陪同企业到现场实地察看;

(四)总部企业进行意向选址,明确选址位置;

(五)总部企业提交企业简介(含办公场所租赁用途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材料(非一般纳税人企业无需提供)、安全责任书、入驻商务营运中心企业信息登记表;

(六)总部企业与区城投集团签订租赁合同,与物业公司对接装修入驻、提交装修图纸、签订物业合同等事项;

(七)总部企业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三个月内进行装修、九个月内入驻办公,否则区城投集团可解除租赁合同并将总部企业拟租赁的房产重新安排租赁;

(八)总部企业提供常驻办公人员的名单及在实验区缴纳社保相关材料。

(九)总部企业在申请租金补贴时需提交《总部企业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6)、《平潭综合实验区总部企业(关联企业)认定申请表》、租赁合同、租金缴交票据。

(十)租赁合同需依照实验区现行政策文件规定,明确约定租赁物在被擅自改变用途或转租情形下,企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第五章  平台型总部企业政策适用与奖补申请

第二十条  对平台型总部企业在实验区内的关联企业,可以将关联企业与平台型总部企业及其平台商户在实验区缴纳的税收总额合并计算,合并后的税收总额达到注册型总部企业标准的,关联企业可享受注册型总部企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平台型总部企业的奖励包含经营贡献奖励和个税奖励。

自符合奖补条件起五年内,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95%予以奖励。

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7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5%予以奖励。

经营贡献奖励可按月申请奖补,按应奖补金额的100%予以兑现;个税奖励兑现一年集中办理一次,自每年的7月起开始受理上一年度的个税奖励申请。

奖励申请由区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兑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企业和个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从受理到办结奖励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和个人申请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总部企业经营贡献(个税)奖励申请表》;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部企业(关联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和个人纳税相关材料;

(四)在实验区银行机构的开户材料;

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外,均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由平台型总部企业在其网络交易平台上提供货物和服务项目的自营或撮合交易业务、提供工商财税一体化服务,且经营范围符合平台型总部企业运营业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平台型总部企业的平台商户。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作为平台商户的,需在实验区注册、开户和纳税;自然人作为平台商户的,其缴纳税收、市场主体注册和开立银行账户可无地域要求。

平台商户其所缴纳的各项税收,视同平台型总部企业的关联企业,享受实验区注册型总部企业的关联企业奖励政策,享受奖励政策的单个平台商户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需达到1万元以上(其中自然人平台商户为5000元以上)。同一家平台商户,不得重复作为不同平台型企业的平台商户申请相关奖补。

平台商户的经营贡献奖励和个税奖励政策兑现按照本细则注册型总部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平台商户申请奖励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部企业平台商户委托奖励申请表》(附件7);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部企业(关联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平台商户纳税汇总表(附件8);

(四)平台商户授权委托书(附件9)。

奖补审核审批部门需就同一家平台商户是否重复作为不同平台型企业的平台商户申请奖补开展查重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平台型总部企业按实际进驻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办公场所的人员提供人均15平方米(法定代表人为3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免租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具体政策兑现按照本细则实体型总部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平台型总部企业可以享受集群注册便利,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本细则附件10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常驻人员生活补助政策兑现、专项资金申报支持、投资实体产业项目补助政策兑现按照实体型总部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平台型总部企业的种子企业可优先享受办公场所支持和集群注册便利,具体政策兑现按照本细则实体型总部企业的相关规定及附件10的文件内容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各项优惠政策的有效兑现,促进平台型总部企业快速落地平潭,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台型总部企业所引进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与监管,并且可根据工作实际给予相应调整。具体操作办法按照附件11的文件内容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城投集团设立总部经济企业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对接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购买、租赁及相关政策咨询等事宜;

(二)负责总部企业办公人员考勤管理工作;

(三)对接总部企业商务、财务、法律、路演、会议等服务工作;

(四)协助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开展总部企业信誉评价工作;

(五)对接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装修管理以及交纳物业费、水电费租金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相关内容说明:

(一)“研发中心”,指研究经费占企业营业收入2%以上、硕士或高级职称员工占研发中心总人数30%以上的机构。

(二)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保险等行业须符合申请认定时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三)“世界500强”企业按美国《财富》杂志发布名单认定;“中国500强”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名单认定;“中央直管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名单认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按全国工商联公布名单认定;台湾“100大”企业按台湾中华征信所公布名单认定。以上名单均以奖补年度最近一次公布的结果为准。

(四)本细则中的“已认定总部企业”,包括《实施办法》施行前和施行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

(五)“自符合奖补条件起五年内”,指可享受总部企业奖补的时间为五个年度,自企业满足条件且申请奖补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五年,如果五年之内,某些年份当年内缴纳税额达不到奖补条件的,当年不予以奖补,当年税额及年数也不再顺延结转。

(六)“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和“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均不含海关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实验区的税收。企业纳税额按企业纳税和股东、员工个人所得税合并认定,奖励则按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和个税奖励分别核算。

(七)本细则所认定的总部企业原则上为位于总部园区内的企业,其中,本细则所认定的平台型总部企业指位于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内的企业;住址在总部园区外的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需经总部经济产业工作小组研究确认。

第三十条  关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复核不合格的;

(二)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的;

(三)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增值税发票的;

(四)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两次以上税务机关处罚或情节严重的;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三十一条  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审核、复核和奖补审核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负责该总部企业的关联企业的认定审核、复核和奖补审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原享受实验区其他政策措施的企业,在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时,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并重新计算总部企业首次认定后的奖补年限。

第三十三条  总部企业常驻办公人员中途离职的,其后聘用的常驻办公人员年度考勤天数可与该离职人员的同一年度考勤天数进行合并计算;常驻办公人员享受法定产假、婚假的,在开始假期前经向区总部企业服务中心报备后,其假期可计入本人年度考勤天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包括本数,币种未有特别说明的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实行按月、季度、年度奖补的,税收总额适用所属期的,自所属期的次月起予以受理奖补申请;税收总额适用入库期的,自入库期的次月起予以受理奖补申请。实验区文件及有关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进一步完善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岚经发〔2018〕468号,下称《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实施细则》出台后,已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认定和奖补的企业,其在2020年及2020年前的相关扶持政策、认定与管理、保障机制,可继续适用《实施细则》规定。本细则有效期满时,企业尚未在符合总部经济政策的情况下享受奖补等扶持满五年的,可继续按照本细则有效期满时总部经济政策规定享受满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