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实验区建筑业做大做强,促进实验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财税扶持政策
(一)实施经营贡献奖励
1.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揽区外工程项目,在区内年度缴纳入库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
2.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外地迁入平潭,年度缴纳入库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按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 50%给予税收贡献奖补,自迁纳税年度起,有效期 3 年。在 3 年有效期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已兑现的奖补年数计入其总部企业奖补的规定年限。
(二)实施产值贡献奖励。当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长速度达到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年度增长目标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或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给予一次性产值贡献奖励,奖励金额10 万元。
(三)实施资质晋升奖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实现资质升级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质晋升奖励:
1.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 300 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 50 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30 万元。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专业承包资质的通知》(闽建许〔2014〕530 号)文件直接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在此奖励范围。
2.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晋升综合资质的,奖励 50 万元;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晋升专业(行业)甲级资质的,奖励20 万元。
(四)实施企业开办奖励。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外地迁入平潭,营运满一年并已纳统和缴纳税收的建筑业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
1.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特级资质的,奖励 400 万元;一级资质的,奖励 100 万元;二级资质的,奖励 20 万元。
2.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的,奖励 50 万元。
3.服务咨询企业。具有综合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以及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甲级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奖励 100 万元;具有专业(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奖励 50 万元。
二、促进企业业绩承揽
(五)加大区内市场供给。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参与区内工程项目建设。区内社会投资项目选择本地施工企业施工的,按施工企业承揽该项目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 30%给予投资者奖励。
(六)支持组建联合体。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主动加强与央企、国企等实力较强的区外大型建筑企业形成战略联盟,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区外大型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形成战略联盟,共同拓展区内建筑市场的,在差异化监管等方面予以优先服务;区内工程项目招标中需要投标人具有两项以上资质的,除不得限制联合体参与投标外,鼓励招标人优先选用本地建筑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
(七)推动岚台建筑业融合发展。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与台湾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区内公园景观、市政道路、房屋建筑、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开发等工程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借鉴台湾地区管理模式,试点开展在工程管理机制和行业标准共通。
三、支持企业创优创新
(八)实施优质工程专项奖励。对工程项目获得较高荣誉的,其主要承建单位为本地建筑业企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优质工程专项奖励:
1.获得“鲁班奖”优质工程奖的,奖励 200 万元;
2.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的,奖励 100 万元;
3.获得“闽江杯”或其他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 50 万元;
4.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金奖、国家 AAA 安全文明诚信工地的,奖励 30 万元;
5.获得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麒麟杯”优质工程奖的,奖励 20 万元。
同一工程项目先后获得省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采用联合体模式的项目,联合体第一主体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其余成员不予奖励。
(九)支持企业提升信用分。鼓励本地建筑企业参与区党工委管委会部署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对积极响应、表现突出的企业,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纳入信用加分。
四、优化政策服务水平
(十)畅通政企沟通渠道。组建建筑业服务工作专班,建立重点企业“一对一”“点对点”对接帮扶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一事一议”协调机制,对重点企业升特级资质、大型企业迁入平潭等重大问题,可另行个案,提请区党工委管委会“一事一议”集体研究。
(十一)支持行业协会规范发展。支持区建筑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企业作用,开展人员培训、技能鉴定、优质工程评选等公益性工作,并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1.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的,按考试合格人数给予其每人次 100 元的奖励;
2.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按考核合格人数给予其每人次 500 元的奖励;
3.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按鉴定合格人数给予其初级每人次 200 元、中级每人次 250 元、高级每人次 300 元的奖励;
4.开展“麒麟杯”优质工程评选的,按获得优质工程项目数给予其每个项目 5 万元的奖励。
各级各部门在评优评先时要将区建筑行业协会纳入评选范围,并适当倾斜。
五、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中的本地建筑业企业指注册地在平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和咨询、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科研机构等。
(二)本实施意见中的区外工程指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接的项目所在地在实验区以外的工程项目。
(三)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实验区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执行。同时符合实验区多项同类别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同时享受多种优惠政策的,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的数额。
(四)政策兑现与企业信用挂钩,若发生列入各级各类“黑名单”等信用不良行为的企业,在信用不良信息有效期内,均不得享受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以及各类扶持政策。
(五)凡受到奖补的企业十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变更,确需外迁或变更工商注册地的,在企业全额退还奖补资金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手续。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2018年修订)》(岚综管综〔2018〕190 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由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