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 号),为进一步加快促进实验区航运业发展,调整实验区船舶结构,壮大实验区支柱产业,引导企业集约化、大型化发展,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现结合实验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新增运力奖励
在平潭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 3000 总吨以上的船舶落籍平潭的,予以新增运力补助。船龄 5 年及 5 年以内每载重吨补助 100 元,船龄 5-10 年(含)每载重吨补助 70 元,船龄 10-12 年(含)每载重吨补助 60 元,船龄13-15 年(含)每载重吨补助 50 元,船龄 16-18 年(含)每载重吨补助 30元,船龄 19-20 年(含)每载重吨补助 20 元。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航运企业自有运力,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人为在实验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融资租赁船舶补助标准参照上述自有船舶补助标准降低 20 元。
在以上奖补基础上,3-5 万载重吨船舶每载重吨增加 10元补助,5 万(含)载重吨以上船舶每载重吨增加 20 元补助。申请上述新增运力补助的企业,自该新增运力船舶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当年度起,在政策有效期内按不同纳税情况进行奖补申领:
(一)企业任意一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达到企业总运力每载重吨 20 元,可一次性申领 100%新增运力补助,申领次数一次为限;
(二)企业任意一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达到企业总运力每载重吨 10 元,可申领 50%新增运力补助,申领次数以两次为限;
(三)企业新增船舶运力船龄在 5 年及 5 年以内的,奖补申领不与纳税挂钩,可在办理运营证后一次性申领 100%新增运力补助,申领次数一次为限。
二、支持企业做大规模
鼓励区内航运企业做大规模,对自有并经营 3000 总吨以上且船龄 20 年以内的船舶运力规模达 5 万载重吨的航运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 50 万元,每增加 5 万载重吨再奖励 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 350 万元。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奖励。
三、施行经营贡献奖励
(一)符合条件的区内航运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 100 万-500 万(含)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 6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 500 万-1000 万(含),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 6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 1000 万以上,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 70%予以奖励。
符合条件的区内航运企业资格认定为:在实验区注册登记并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资质的航运企业;该企业水路运输经营所产生的税收在实验区纳税,完税证明中的税款所属时期应在取得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资质之后的方可享受上述奖励;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发票,发现有虚开发票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符合条件的航运服务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 100 万-500 万(含)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 6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 500 万-1000 万(含),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 6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 1000 万以上,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 70%予以奖励。符合条件的航运服务企业资格认定为:在实验区注册登记并取得资质证明的劳务派遣公司、船员管理公司、船舶管理公司、国际船舶代理、船舶交易等企业;该企业产生的税收在实验区纳税,完税证明中的税款所属时期应在取得有效的资质证明之后的方可享受上述奖励。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发票,发现有虚开发票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申请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 100 万元(含)以下的按季度申请,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大于 100 万的按月申请。
四、予以个税奖励
区内航运企业、航运服务业企业(劳务派遣公司、船员管理公司、船舶管理公司三类),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3万元(含)至 5 万元(不含)的,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 7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5 万元(含)至 10 万元(不含)的,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 8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10 万元(含)以上的,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 90%予以奖励。
五、支持航运人才建设
支持设立船员培训机构,给予船员培训机构船员培训奖励,其中培训沿海普通船员,给予每年每人次 500 元奖励,培训沿海管理级船员,给予每年每人次 700 元奖励。单个机构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六、其它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区内航运企业、航运服务业企业,可按综合成本价购买由实验区统一承建写字楼、但十年内不得转让;在政策有效期内,对租用区内国有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 30%予以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
七、相关说明
(一)企业纳税额按企业纳税和股东、职工个人所得税合并认定,经营贡献奖励按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和个税奖励分别核算。
(二)享受财政奖励、补贴的企业必须在实验区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奖补船舶类型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干货船、散货船、木材船、冷藏船。
(三)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 51%的船舶。
(四)船龄以船舶建造日期至新增运力日期的年限进行核算。新增运力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初次发证日期为准。
(五)企业总运力是以申请运力奖补船舶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当日公司已取《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全部船舶的运力的核算。
八、附则
(一)享受奖补的航运企业 10 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实验区。享受奖补的自有船舶自落籍后(融资租赁船舶自首次享受奖补后)10 年内不得迁出实验区,因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提前将船舶迁出实验区的,需全额退还该迁出船舶的新增运力补助,全额退还奖补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本文件所列的优惠政策与实验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或属于同类别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海运业发展实施意见(2019年修订)〉的通知》(岚综管综〔2019〕181号)同时废止。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迁入实验区并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船舶的新增运力奖补标准继续适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海运业发展实施意见(2019年修订)〉的通知》(岚综管综〔2019〕181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