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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支持办法(试行)

时间:2019-06-14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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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两岸“共同家园”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人才保障,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立足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以推动实验区重点产业发展为目标,突出“高精尖缺”,引进并重点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术、对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是指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从实验区区外引进的,且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或现代管理水平,符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预期能为我区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团队,分为创新团队、创业团队两类。

(一)创新团队是指由我区重点产业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区外引进,从事现代高端研发,或合作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等创新活动的高层次团队。

(二)创业团队是指不依托我区现有企业,以自有技术、项目,自筹资金来我区创办企业的高层次团队。

第四条  创新团队基本条件。

(一)创新团队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拥有能够促进我区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社会进步的优秀科研成果,申报的项目产权清晰、具有良好的创新发展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二)团队由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已稳定合作1年以上,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并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三)团队带头人一般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或科研组织担任中、高级职务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团队成员(含带头人)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60%以上。

(四)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投入创新团队的资助金额一般不低于申请区级财政资助金额。

(五)团队应为近3年来从区外引进,且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区级财政类资金扶持。

第五条  创业团队基本条件。

(一)创业团队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的产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项目基础稳固、产权清晰,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并能进行产业化。

(二)团队由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已稳定合作2年以上,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并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三)带头人一般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或高校、科研组织担任中、高级职务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团队成员(含带头人)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60%以上。

(四)团队创办的企业已在区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清晰商业发展计划和营收计划;带头人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并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带头人投入企业的货币出资验资不少于50万元);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持股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五)团队应为近3年来从区外引进,且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区级财政类资金扶持。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项目资助。

根据团队技术水平、项目市场前景、企业规模、产业发展带动作用、预期税收贡献以及其他经济社会效益等综合评审情况,结合团队前期投入资金情况,按顶尖、杰出、领军三个层次,分别对入选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600-1000万元、300-600万元、100-300万元的项目资助。根据项目进展分三期拨付,入选当年拨付首期50%经费,中期检查和期满验收通过后分别拨付30%、20%经费。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予以滚动支持,根据团队项目验收时达到的经济效益择优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七条  土地供给支持。

(一)优先保障团队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用地。符合实验区政策的产业项目可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使用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产业项目,优先办理供地手续;重点产业项目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

(二)产业项目可采取划拨、先租后让、出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产业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途或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

第八条  其他支持。

(一)符合条件的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可按规定认定为实验区中高层次引进人才,并按相应类别享受除科研创业启动资金以外,最高11万至220万元津贴补助、住房保障以及公共服务保障等扶持政策。

(二)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高层次团队项目(计划),对由我区推荐入选的团队,根据国家、省级资助额度,按照1:1的比例配套资助,但需扣减已发放的区级财政资金资助。

(三)在项目执行周期内,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区内其他项目政策支持。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团队引进主要采用评审遴选方式进行。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每批次遴选支持的团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支。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评审一般包含如下程序。

(一)组织申报。区党群工作部统筹各主管单位征集需求,制定年度团队引进计划,编制发布重点引进团队目录及数量,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开展申报。

(二)资格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党群工作部、区经济发展局等区直相关部门,对申报团队的资格、创业计划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提交的知识产权等进行严格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内各相关牵头单位,邀请国内外相关行业高水平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不少于7人),可采用网上匿名评审或函审方式,对申报团队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架构、项目可行性等进行技术评审。

(四)实地考察。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内各相关牵头单位,重点考察项目开展所需条件情况及依托单位对申报团队开展工作的支持保障能力。

(五)答辩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领导、企业家及技术、管理、创业投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不少于7人),采用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等方式,重点就项目市场前景与潜力、创业团队水平和架构、财务评价、依托单位保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及经费资助建议。

(六)审批公示。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形成拟入选团队名单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审批。审批后,将名单通过中国平潭网等新闻媒体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结合公示情况,公布最终入选团队名单。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创业创新团队管理期一般为3年。建立创新创业团队信息库,建设综合资源共享信息化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团队入选后应按规定签订合同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拨付首期经费。

(一)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团队带头人应保证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团队成员累计不少于9个月,合同必须就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并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二)创业团队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约定创业团队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等可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作为中期评估和管理期满考核、项目验收的关键依据,并书面承诺入选后3年内不撤资、企业不搬离我区。

第十三条  期中检查与期满验收。

(一)项目执行期内,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党群工作部、区财政金融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情况及经费二次拨付建议报送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审批后,拨付中期经费。

(二)项目期满后,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党群工作部、区财政金融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估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经费三次拨付建议报送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审批后,拨付终期经费。验收合格的,项目予以结题。验收不合格的,最长可延期一年再次进行验收评估。连续两年验收不合格的,终止项目。

第十四条  退出机制。

(一)团队或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出主动退出、或项目中止、或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再保留团队相应的待遇,已获得的资助和扶持,视项目进展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

(二)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其入选资格,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申请,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管理与监管。

对优秀的创新创业团队扶持所需资助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助资金由用人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开展自主科研选题、团队建设、研发平台建设、科研及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投入。区财政金融局会同区科技、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重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职责分工。

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协调团队引进涉及的相关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申报评选等事宜;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创业创新团队评审标准及办法,负责团队的管理和考核、经费拨付等事宜;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牵头做好团队资助资金使用管理、监管等事宜。本办法涉及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党群工作部和相关区直职能部门共同承担解释工作。创新创业团队同时符合实验区多项同一性质政策优惠的,按“就高从优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对引进实验区特别需要,能为实验区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可适当放宽条件或提高资助扶持力度,具体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另行研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将根据实验区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