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 年修订版)》(岚综管办〔2019〕123号)各项工作,有效提高区内影视文化产业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影视企业包含影视文化企业及影视文化相关企业,享受奖补的影视企业其影视主营业务收入应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
影视文化企业指的是在实验区注册并正常运营,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涉及到影视拍摄、制作、出品、发行,影视项目建设,从事影视(电影、电视剧、微电影、短视频等)相关生产的企业。
影视文化相关企业指的是从事影视服务的企业,包括提供影视拍摄服务、影视园区营运管理、影视设备生产供应、影视技术开发、影视后期制作、影视文化交流、影视剧本创作及版权交易等企业。
新设立的影视企业指的是2019年10月1日后在实验区登记注册(含迁入)的影视文化企业及影视文化相关企业。
正常运营指在实验区注册,有经营收支、办公场所并在实验区缴纳税收及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的第一个纳税月为正常运营起始时间。
影视主营业务收入指的是企业从事影视相关生产的营业收入,包括影视拍摄、制作、出品及影视服务等,主营收入占比=影视主营收入/企业总收入。
第三条 区影视服务中心负责区内影视产业的具体协调工作,并指导、监督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园区)的运营管理和服务。
平潭影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影视服务公司”)受区影视服务中心委托,负责平潭综合实验区所属影视文化产业基地的日常管理、运营服务及影视政策辅导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享受本《实施细则》奖补的影视作品,须正面宣传平潭形象,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
第二章 奖补申报流程
第五条 奖补申报时间
企业(含个人所得税)税收奖补申报时间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投资补助、企业影视项目补助及其他各类奖补原则上每半年申报兑现一次(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半年申报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时间以税收入库期为准)
第六条 优惠和奖补申报流程
除有专门规定的申报流程外,均按本条款流程进行申报。
1.影视企业、影视剧组向区影视服务中心备案企业信息及影视项目信息、拍摄计划,分镜拍摄及剧组人员等信息。
2.影视企业在符合政策条件后于规定的时间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由区影视服务中心代为收件,初审通过后免费提交至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受理(具体申报材料见附件)。
3.符合奖补条件的,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奖补资金发放至申报企业或个人)。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
1.所得税优惠适用对象
在实验区登记注册,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旅游业)适用指引>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247号)的影视企业,具体申报类型如下:
优惠目录 |
一级细化 目录 |
二级细化 目录 |
行业定义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影视拍摄基地的开发与运营 |
影视拍摄基地的整体运营 |
影视旅游基地(影视城) |
指以影视剧拍摄制作基地或影视剧拍摄地为背景,进行旅游景区化开发,提供集影视拍摄制作、影视文化休闲观光等功能为一体的服务 |
786游览景区管理 |
摄影基地 |
指以人造摄影场景或自然场景为中心,为摄影爱好者拍摄、人际交流、摄影作品展示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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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制作 |
指电影、电视、磁带和网络节目的制作活动。包括企划、作品设定、资金募集等前期制作;摄影、配音、录音等中期制作;剪接、特效、字幕、合成、试映等后期制作 |
8730影视节目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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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影制作 |
指线上微电影总体规划、设计制作、具体创作和拍摄制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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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制作 |
指动漫总体规划、设计制作、具体创作和拍摄制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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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发行 |
指从制作公司手中购买电影版权,然后以票房分账的方式与院线公司合作,将电影在合作院线的电影院放映。 |
8750电影和广播电视节目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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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线 |
指一条院线下面若干个电影院,由院线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排片,以票房分成的方式拿到影片拷贝。 |
8760电影放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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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 |
电影产业链的终端,放映电影的场所,提供电影放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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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运营 |
指利用视频网站,提供在线视频播放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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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拍摄基地配套服务 |
影视营销 |
基于互联网、社会化媒体平台,为影视剧提供互动化的营销解决方案。 |
725广告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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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城场景布置业务 |
满足影视拍摄需要,设计制作或布置拍摄场景 |
5022场地准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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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经纪代理服务 |
指在演出、影视、出版、文化娱乐等活动中从事经纪代理服务。包括演员、模特、体育明星、艺术家、出版等经济代理活动。 |
9059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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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道具研发 |
指针对影视拍摄需要,研发各类仿真拍摄道具。 |
4190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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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制作培训 |
招徕并培训各类影视人才,提供影视后期制作、动画制作、影视编导、表演、化妆、摄影等影视全流程的职业技能实习实训。 |
8393文化艺术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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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设备生产 |
包括灯光、音频设备生产与经销;影视节期摄录设备生产与经销;非编、虚拟、动画、特效合成、包装等后期设备生产与经销。 |
3473照相机及器材制造 3471电影机械制造 |
2.优惠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执行。
3.申报流程
(1)企业依照文件要求进行申报
纳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旅游业)适用指引>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247号)等文件要求,判断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并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①主营业务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资料。
②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③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有关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影视企业税收奖补
1.奖补对象
在实验区新设立(含迁入)、不涉及新增用地的纳税影视企业。
2.奖补标准及申报时间
(1)按企业缴纳的各类税收总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3年100%、后2年50%的奖补。
(2)本项奖补中所列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3)本项奖补数据依据企业完成税收汇算清缴后的实际税收数值。
(4)当年度的企业税收奖补于次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集中申报。
3.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证明材料、税务机关核实的企业缴税材料及政策奖补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支持影视高端人才落户
1.奖补对象
在平潭设立并正常运营的影视企业内任职(或发生劳务关系)且在平潭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及以上的影视企业高管及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导演、编导、制片人、演员、剧本创作者等),或为其代缴的机构。
2.奖补标准及申报时间
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
奖补标准 |
5万元及以上(个人缴纳) |
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100%,年度最高奖补不超过1000万 |
注:①个人所得税指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产生的税收,个人缴纳奖补和机构代缴奖补不重复享受。②个税奖补申报应在个税完成汇算清缴之后,当年度的个税奖补于次年的4月1日至4月31日期间集中申报。
3.申报材料
(1)个人缴纳奖补:申报人员填写个税奖补申报表格,出具个税缴纳凭证及企业任职(或劳务关系)等相关材料。
(2)机构代缴奖补:申报机构填写个税奖补申报表格,出具个税代缴凭证及机构聘用(劳务)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企业落地奖补
第十条 支持影视企业落地
1.奖补对象
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且实际运营满一年的新设立(含迁入)影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额以企业提供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为依据。
2.奖补标准
(1)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地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相关补助资金分五年平均到位。
(3)该项补助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3.申报材料
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缴纳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员工用工合同及年度社保缴纳凭证、验资报告、承诺书以及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并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
第十一条 实体办公租金补助
1.奖补对象
落地实验区并实体办公的影视企业。
2.奖补标准
(1)在影视基地办公的,予以20元/月/平米的租金补助。
(2)在影视基地外办公的,予以10元/月/平米的运营补助。
(3)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3.申报材料
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员工用工合同及社保缴纳凭证等材料并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
4.其它事项
(1)在基地办公的影视企业需与基地运营方签订租房合同。
(2)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3)影视基地是指平潭竹屿湾影视基地、台湾风情影视基地及区影视服务中心公布的其他相关办公场所。
(4)影视基地内的实体办公采取“先交后返”的方式予以补助。
(5)在影视基地外租赁场所的,提供租赁方的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6)企业自有办公用房不享受该项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影视固定资产投资投产
1.奖补对象
(1)在区内建设影视园区(基地)、影视摄影棚、影视演艺场所等自营类固定资产(不可移动)的影视企业,影视园区、摄影棚及演艺场所需获得综合实验区或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2)在区内实景搭建符合实验区旅游规划,具有旅游开发和观赏价值并予以保留的影视场景的影视企业。
(3)在区内开展影视基地运营的影视企业。
2.认定及奖补标准
(1)自营类固定资产的认定。自营类固定资产是指除土地外影视企业为创作影视产品而建设、制作的不可移动的资产,资产产权归属申报方。实际投资额的认定以项目合同、发票及审计报告为准。
投资金额 |
奖补比例 |
备注 |
1000万及以上 |
50% |
单一企业补助最高5000万元,享受此项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转卖其自营类固定资产。 |
1亿元及以上 |
一事一议 |
(2)影视置景的认定。影视置景指的是在符合平潭旅游及影视产业规划前提下,为满足影视剧拍摄需要,在室外搭建的各种建筑房屋和景观设施。置景投资金额的认定以项目合同、发票及审计报告为准,享受奖补后的置景产权归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投资金额 |
奖补比例 |
1000万-3000万(含3000万) |
30% |
3000万-5000万(含5000万) |
50% |
5000万以上 |
一事一议 |
(3)园区运营的认定。中宣部、文旅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国家部委(含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不含国家部委下属事单位)授予国家级专业荣誉称号的;福建省委省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台办、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电影局等省级机关单位及福建省电影家协会、福建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授予省级专业荣誉称号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授予区级专业荣誉称号的。
获得称号 |
奖补金额 |
国家级 |
300万 |
省级 |
200万 |
区级 |
100万 |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奖补
1.奖补对象
区内外企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2.奖补标准
(1)影视企业招商奖补条件及标准
①所引进的影视企业在平潭登记注册;
②所引进的影视企业正常运营满一年;
③单一招商主体引进实际运营影视企业数量达到10家及以上且企业合计员工总数50人及以上(以社保缴纳为凭证),合计纳税总额达500万及以上,所引进的影视企业正常运营满一年。
④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尚未达到奖补最高标准时,对达到更高奖补标准的,可申请补足相对应的奖补金额。
招商数量 |
企业合计总人数 |
合计纳税总额 |
奖补金额 |
10家 |
50人及以上 |
500万元 |
50万元 |
20家 |
100人及以上 |
1000万元 |
100万元 |
30家 |
200人及以上 |
2000万元 |
150万元 |
40家 |
300人及以上 |
3000万元 |
200万元 |
(2)综艺节目招商奖补标准
序号 |
奖补对象 |
奖补要求 |
奖补标准 |
1 |
招商主体 |
引入知名综艺节目且同时符合综艺节目奖补要求 |
50万元 |
2 |
综艺节目 |
在平潭取景制作 |
平潭发生制作费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节目首播时平潭场景不低于10分钟 |
|||
在排名前5的卫视首播(周五、周六、周日 20:00-23:00播出) |
对于福建省内卫视(非国内卫视排名前5)在平潭全程取景拍摄的旅游类综艺节目(一季不得少于12集)的,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补金额。
对于国内卫视排名以前一个年度的中国广视索福瑞媒介研究(CSM)数据排名为准。
3.申报材料
(1)企业招商主体需获得区影视服务中心授权,且需与引进企业共同提供招商证明材料、企业员工社保缴纳凭证及企业纳税证明等材料并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
(2)综艺节目出品或者承制方需与招商企业共同提供招商证明材料并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
(3)综艺节目出品方或承制方需提供立项审批文件、拍摄许可证、在平潭制作费用发票、收视率证明等材料并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
第十四条 打造平潭特色影视取景地
1、奖补对象
在平潭取景拍摄影视剧的剧组(除微电影、短视频、综艺节目外)。“平潭特色影视取景地”指的是平潭景点、体现平潭字眼/标识牌的场景,具体由区影视服务中心公布。
2、奖补要求
在平潭境内取景拍摄,宣传平潭国际旅游岛、符合时代正能量。
项目类型 |
时长要求 |
电影 |
成片中平潭外景不低于5分钟 |
电视剧 |
成片中平潭外景不低于45分钟 |
网络电影 |
成片中平潭外景不低于10分钟 |
网剧 |
成片中平潭外景不低于60分钟 |
3、奖补标准
(1)普通剧组的奖补标准为在平潭取景拍摄所产生的食宿行和服化道费用的30%,单一剧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拍摄突出平潭特色的剧组,奖补标准为在平潭取景拍摄所产生的食宿行和服化道费用的40%,单一剧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免收当年度及下一年度的影视剧组竹屿湾影视基地摄影棚租赁费用。
(3)相关费用以平潭区内发生税务发票为依据。
(4)影视剧中平潭场景的时长认定以影视剧首播为准,重播不重复累计。
4.申报材料
剧组填写项目备案表,明确影视剧类型及奖补发放的银行账号,提供平潭费用发票、影视剧平潭外景时长证明,影视剧成片首次播出光盘(带电视台标及平台播出标识)等材料并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
第五章 影视作品奖补
第十五条 对电影作品的奖补
1.奖补对象
参与出品具有平潭特色元素的人文、自然景观及在特定区域取景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的区内影视文化企业(出品排序前三名)。
“平潭特色元素的人文、自然景观及特定区域”指具有平潭符号和标志性的自然、人文景观以及根据拍摄所需选定的特别区域,具体由区影视服务中心公布。
2.奖补要求
(1)电影作品中的平潭镜头占电影时长达5分钟及以上。
(2)电影首次公开放映日期在本《实施细则》生效期间内。
3.奖补标准
(1)院线电影奖补标准
实行票房分成分级累进制奖补(单一影片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票房分成区间 |
奖补比例 |
100万至1亿元的部分 |
8% |
1亿至3亿元的部分 |
5% |
超出3亿元的部分 |
2% |
(2)央视首播奖补标准
在央视电影频道首播的电影,依照电影中平潭场景的时长予以奖补:
平潭场景时长 |
奖补金额 |
5分钟 |
50万 |
6分钟 |
60万 |
7分钟 |
70万 |
8分钟 |
80万 |
9分钟 |
90万 |
10分钟 |
100万 |
4.其他事项
(1)电影在院线、央视和网络平台的首播奖补不重复享受,依照就高原则予以奖补。
(2)电影作品在体现平潭特色元素及平潭场景、区域时,须以字幕或语音的形式予以说明。
5.申报材料
(1)申报方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出资合同或承制合同、资金划拨证明、院线上映画面(须体现前三出品方)、平潭场景时长数据及视频、拍摄制作发票复印件等;
(2)院线电影申报方需同时提供国家电影专资平台电影票房数据,或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福建管委会提供的电影票房证明;央视首播电影申报方需提供首播合同及收视率证明。
第十六条 对电视剧作品的奖补
1.奖补对象
参与出品具有平潭特色元素的人文、自然景观及在特定区域取景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的区内影视文化企业(出品排序前三名)。
“平潭特色元素的人文、自然景观及特定区域”指具有平潭符号和标志性的自然、人文景观以及根据拍摄所需选定的特别区域,具体由区影视服务中心公布。
2.奖补要求
(1)电视剧作品中的平潭镜头达45分钟及以上。
(2)电视剧首播日期在本《实施细则》生效期间内。
3.奖补标准
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一套、八套、九套)或省级卫视(排名前十)首播的电视剧予以奖补:
电视剧 |
央视首播 |
省级卫视首播 |
黄金时段 (20:00-22:00) |
20万元/集 |
10万元/集 |
非黄金时段 |
10万元/集 |
5万元/集 |
在黄金时段各卫视首播的单一剧目奖补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在非黄金段各卫视首播的单一剧目奖补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对于国内省级卫视排名以前一个年度的中国广视索福瑞媒介研究(CSM)数据排名为准。
4.其他事项
(1)电视剧在卫视首播和在网络平台首播的奖补不重复享受,依照就高原则予以奖补。
(2)电视剧作品在体现平潭特色元素及平潭场景、区域时,须以字幕或语音的形式予以说明。
5.申报材料
申报方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提供播出平台的首播合同、收视率数据、营业执照等材料、出资合同或承制合同、资金划拨证明、播出画面(须体现前三出品方)、平潭场景时长数据及视频、拍摄制作发票复印件,影视剧成片首次播出光盘(带电视台标及平台播出标识)等。
第十七条 对互联网影视作品的奖补
1.奖补对象
参与出品具有平潭特色元素的人文、自然景观及在特定区域取景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的区内影视文化企业(出品排序前三名)。
“平潭特色元素的人文、自然景观及特定区域”指具有平潭符号和标志性的自然、人文景观以及根据拍摄所需选定的特别区域,具体由区影视服务中心公布。
2.奖补要求
(1)网络电影(时长不低于60分钟)、网络电视剧(总片长不低于300分钟)等互联网影视作品,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土豆、腾讯视频、西瓜视频、芒果TV等)首播时,平潭镜头须占影视剧作品总时长一定时间,具体如下:
①网络电影:平潭镜头所占时长累计5分钟及以上。
②网络电视剧:平潭镜头所占时长占45分钟及以上。
(2)互联网影视作品首播日期在本《实施细则》生效期间内。
3.网络平台首播奖补标准
(1)网络电影奖补标准为:
年度点击率 |
奖补金额 |
1000万次 |
10万元 |
2000万次 |
20万元 |
3000万次 |
40万元 |
5000万次 |
80万元 |
1亿次及以上 |
100万元 |
(2)网络电视剧奖补标准为:
年度点击率 |
奖补金额 |
2000万次 |
10万元 |
5000万次 |
40万元 |
1亿次 |
80万元 |
2.5亿次及以上 |
100万元 |
注:网络电影为单一视频点击率,网络电视剧为全部视频合计点击率。
4.其他事项
(1)网络电影和院线、央视电影首播奖补不重复享受,网络电视剧和央视、卫视电视剧首播奖补不重复享受。
(2)网络电视剧、网络电影作品在体现平潭特色元素及平潭场景、区域时,须以字幕或语音的形式予以说明。
5.申报材料
申报方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提供营业执照、网络平台首播合同、出资合同或承制合同、资金划拨证明、播出画面(须体现前三出品方)、平潭场景时长数据及视频、首播光盘、拍摄制作发票复印件、网络平台方提供的点击率数据等。
第十八条 对综艺节目作品的奖补
1.奖补对象
在具有平潭特色元素的人文、自然景观及特定区域取景拍摄完成的综艺节目的出品或承制单位。
“平潭特色元素的人文、自然景观及特定区域”指具有平潭符号和标志性的自然、人文景观以及根据拍摄所需选定的特别区域,具体由区影视服务中心公布。
2.奖补要求
(1)综艺节目单集平潭取景时长连续30分钟及以上;
(2)综艺节目首播日期在本实施细则生效期间内。
3.首播奖补标准
(1)卫视首播(卫视排名前5)
收视率 |
奖补金额 |
1% |
10万元 |
1.5% |
30万元 |
2% |
80万元 |
3%及以上 |
100万元 |
对于国内卫视排名以前一个年度的中国广视索福瑞媒介研究(CSM)数据排名为准。
收视率数据以中国广视索福瑞媒介研究(CSM)数据为准。
(2)网络平台首播
年度点击率 |
奖补金额 |
1000万次 |
5万元 |
1亿次 |
15万元 |
2亿次 |
30万元 |
3亿次及以上 |
50万元 |
4.其他事项
(1)本条款的奖补不予重复享受,依照就高原则予以奖补。(2)综艺节目在体现平潭特色元素及平潭场景、区域时,须以字幕或语音的形式予以说明。
5.申报材料
申报方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提供营业执照、首播合同、中国广视索福瑞媒介研究(CSM)提供的收视率数据材料、出资合同或承制合同、播出画面(需体现出品方或承制方)、平潭场景时长数据及视频、拍摄制作发票复印件、网络平台方提供的点击率数据及委托材料等。
第十九条 短视频奖补
1.奖补对象
在平潭取景拍摄短视频的企业、团队或个人。
2.奖补要求
(1)在区内指定场景取景制作;
(2)在国内主要短视频平台(今日头条、抖音、微视、快手、AcFun、Bilibili等)播出;
(3)推广平潭国际旅游岛,传播正能量的;
(4)单个视频点击量达到1000万次及以上且点赞量达到200万次及以上的。
3.奖补标准
点击量 |
点赞量 |
奖补金额 |
1000万次 |
200万 |
10万元 |
2000万次 |
400万 |
15万元 |
3000万次 |
500万 |
20万元 |
4.其他事项
(1)短视频场景由区影视服务中心依照平潭影视产业和旅游规划不定时更新及发布。
(2)短视频的点击量和点赞量由奖补申报方向短视频平台取得官方数据后随申报表格提供至区影视服务中心。
(3)单个视频的点击量以视频首次发布之日起半年内的数据为准。
5.申报材料
申报方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平台实名认证材料、短视频文件和平台方提供的点击量数据等材料。
第二十条 国内外获奖电影、电视剧奖补
1.奖补对象
参与出品影视剧的影视文化企业。
2.奖补要求
申报获奖影视剧奖补的影视作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福建省立项、备案;
(2)区内影视文化企业参与出品 (出品排序前三);
(3)获得国内外影视节展主要单元奖项(含国际华语电影单元主要奖项);
(4)取得公映许可证,在全国公映或海外发行放映。
3.奖补标准
获得奖项 |
奖补金额 |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
300万元 |
国内影视节奖项 |
300万元 |
欧洲三大电影节奖项 |
1000万元 |
美国奥斯卡金像奖 |
1000万元 |
国际华语电影单元主要奖项 |
一事一议 |
注:(1)国内影视节奖项主要指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百花奖、金爵奖、天坛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国内影视节展奖项,具体节展清单和奖项清单由区影视服务中心认定公布。(2)欧洲三大电影节指的是戛纳、威尼斯、柏林电影节。(3)国际电影节(戛纳,威尼斯,柏林)的华语电影单元主要奖项由区影视服务中心认定公布。
4.其他事项
对片名中带有“平潭”城市地名(含海坛、岚岛、东岚等特别名称)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特别奖补,具体奖补金额根据作品传播影响效果具体议定。
奖补标准 |
片名奖补金额 |
公映电影 |
10万元 |
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
30万元 |
获得国内影视节奖项 |
30万元 |
获得欧洲三大电影节奖项 |
100万元 |
获得美国奥斯卡金像奖 |
100万元 |
注:本条款奖励为附加奖项,按本序列就高不重复享受 |
注:本条款奖励为附加奖项,按本序列就高不重复享受
5.申报材料
申报方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提供营业执照、出资合同、资金划拨证明、播出画面(须体现前三出品方)、拍摄合同、发票、相关发票复印件、获奖证明及影视作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支持影视企业融资
1.奖补对象
区内影视企业和区内担保机构
2.奖补要求
(1)影视企业应符合区内金融企业的贷款要求并获得相应贷款。
(2)担保机构应在区内设立且为区内影视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3.奖补标准
(1)对贷款的影视企业,给予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2)对为影视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区财政按年度担保额2%给予风险补偿。
4.其他事项
为融资贷款的影视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应获得相应担保资质且向区影视服务中心备案。
5.申报材料
申报方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提供相应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资质证书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影视企业的投资
1.奖补对象
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在中基协备案和区财政金融局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2.奖补要求
投资区内影视企业的股权达300万元及以上。
3.奖补标准
(1)按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补;
(2)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其他事项
(1)投资对象不限于单一企业,即可同时投资多家影视企业,以投资总金额做为申报金额;
(2)被投资的影视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投资企业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等资料,被投资企业不得用该笔资金投资区外企业。
5.申报材料
申报方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提供股权投资合同、相应资质证书和审计报告及被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应材料。
第六章 两岸影视合作
第二十三条 适当放宽影视产业对台准入限制,扩大两岸影视产业投资交流
1.对引入台湾资本或技术力量,合作在平潭成立的第一家从事影视后期制作企业的平潭影视企业,按投资金额的3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金额以实际投资的影视生产设备为准,申报方需填写奖补申报表,并提供设备购买合同、设备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应材料;主要后期制作方提供制作合同、发票、制作设备的型号、功能、投资额及专业人员专业简历或技术资格证书等。
2.对开展两岸影视交流的平潭影视企业,按在平潭实际产生费用(场地租赁费用、嘉宾食宿行费用、材料费用等)的5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两岸影视交流指的是两岸影视青年互访、两岸影视公会交流、两岸影视学生实习、小规模的两岸影视论坛等交流活动。
3.对实验区管委会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级别行业主管部门在平潭举办的电影节展,引进境外电影在平潭展播展映的,对主办方予以每部影片5万元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两岸高校大学生毕业影视作品补助
1.奖补对象
两岸高校大学生,具体指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全日制院校的影视相关专业(导演、编剧、表演、摄影、美术、动漫等)的应届毕业生。
2.奖补要求
(1)作品摄制原则上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进行,因实际情况确需在区外完成的,应由区影视服务中心核准后方可执行。
(2)由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作品,片尾统一标识“平潭综合实验区联合摄制”字样。
(3)享受奖补的作品区影视服务中心拥有推广宣传权益,特殊情况由区影视服务中心与出品方共同协商。
3.奖补标准
奖补金额由区影视服务中心依据毕业作品的剧本、影响力等因素,定期进行评定后对外公布。每部作品的专项补助资金最高为10万元,每年计划补助100部作品。特殊情况可向区影视服务中心申请增加补助金额,由区影视服务中心签订毕业作品合作协议,经学校(院系)认定的毕业作品方可申请奖补。
4.申报流程
(1)大陆院校影视专业的毕业生需由所在毕业院校按要求将申报所需部分材料(除毕业作品外的其他材料,毕业作品待拍摄完成后再提交),提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进行评审,确定给予的奖补金额并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先行向毕业生提供奖补金额40%额度的经费,用于毕业作品启动拍摄,后续60%额度的经费,待毕业作品拍摄完成之后,统一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申报。
(2)台湾地区院校影视专业的毕业生,由实验区宣传部门认可的两岸影视机构出具相应证明(以获得官方机构合作协议或授权书为准),并按要求将申报所需部分材料(除毕业作品外的其他材料,毕业作品待拍摄完成后再提交),提交至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定给予奖补金额并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先行向毕业生提供奖补金额40%额度的经费,用于毕业作品启动拍摄,后续60%额度的经费,待毕业作品拍摄完成之后,统一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申报。
5.其他事项
(1)申报材料
申报方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提供剧本大纲、院系(指定机构)证明、院系毕业作品认定文件、学生证明及拍摄完成之后的毕业作品视频等相应材料。
(2)奖补说明
鉴于毕业作品的特殊性,本条款奖补为部分事前奖补,相关院校(院系)需与区宣传部门授权区影视服务中心或区宣传部门认可的两岸相关影视机构签订毕业作品合作协议。
经院校(院系)认定的毕业作品,通过毕业院校和区影视服务中心公示后,由平潭影视服务公司向院校(院系)垫资部分奖补资金,待毕业作品完成之后,区影视服务中心统一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全部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到位至平潭影视服务公司后,再向毕业生补足剩余的奖补资金,若毕业作品取消或者未完成,相关院校(院系)须退回垫资奖补资金。
毕业生作品若在创作过程中发生名称、题材等变更,须报区影视服务中心确认。
第二十五条 加强台湾影视合作
1.奖补对象
参与出品在大陆院线上映的两岸合拍电影的区内影视文化企业。
2.奖补要求
享受本条款奖补的电影作品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台湾影视文化企业与区内影视文化企业合作;
(2)台湾著名影视导演执导(著名导演指的是在国际A类电影节或国内电影节上获过提名的导演,具体以区影视服务中心认定);
(3)电影在区内有一定取景(成片后实验区场景时长不低于5分钟);
(4)在大陆院线上映;
(5)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款中的电影奖补要求。
3.奖补标准
除享受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款中的电影奖补外,再予以平潭出品方票房分成1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申报流程
(1)在奖补集中兑现期间,申报方提供出品证明、投资证明、票房证明和工作人员证明(合同)等资料,随申报表格一并提交至区行政服务中心;
(2)可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款中的电影奖补一并申报。
5.申报材料
申报方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提供营业执照、出资合同、资金划拨证明、播出画面(须体现前三出品方)、拍摄发票、电影票房证明、分账票房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两岸影视创作创新
1.奖补对象
在平潭开展影视剧本、影视歌曲创作及影视技术创新的区内企业或个人。
2.奖补要求
(1)影视剧本、影视歌曲需体现平潭特色元素或两岸融合。
(2)获得奖补的影视剧本,版权与实验区管委会共有;获得奖补的影视歌曲,版权与实验区管委会共有;获得奖补的影视技术,需落地在平潭应用。特殊情况由区影视服务中心另行规定。
(3)影视技术创新指的是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促进影视拍摄、后期制作等方面的发展的技术,如VR虚拟技术、AI技术和5G技术(远端同步制作)。
3.奖补标准
(1)申请剧本、歌曲、作品须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相关著作权、版权须获得相关行业部门审核通过,经区影视服务中心审核后,优秀的、可付之拍摄的影视剧本,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2)经区影视服务中心审核后,对两岸影视技术创新予以最高300万元的奖补。
4.申报材料
(1)申报剧本奖补的企业(个人)填写奖补申报表,提供营业执照、剧本内容、著作权(版权)证明等资料;
(2)申报影视歌曲奖补的企业(个人)填写奖补申报表,提供营业执照、歌曲成品、著作权(版权)证明等资料;
(3)申报影视技术创新的企业(个人)填写奖补申报表,提供营业执照、技术说明、技术应用案例及著作权(版权)证明或专利所有权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面向台湾影视企业和影视人才征集优秀作品
1.奖补对象
台湾影视文化企业和影视人才拟和大陆合作拍摄的涉及两岸融合题材的影视作品。
2.奖补要求
(1)作品由区内企业申报立项;
(2)作品拍摄时需在区内取景。
3.奖补标准
由区属影视文化企业参与投资出品,投资比例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申报流程
(1)申报的影视作品按要求提交相应资料至区影视服务中心备案;
(2)区影视服务中心将申报作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由区属影视文化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投资。
5.申报材料
申报方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提交营业执照、剧本大纲、立项材料及拍摄审批材料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打造两岸影视版权交易市场
1.奖补对象
区内外影视企业
2.奖补标准
(1)鼓励影视企业(机构)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在平潭设立影视版权交易中心。
(2)对积极推动在平潭设立影视版权交易中心并获得国家相关部委审批通过的影视企业(机构)予以100万元奖补。
(3)在区内开展版权交易所产生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予以100%返还奖补。
3.申报材料
申报方填写政策奖补申报表,完税证明、版权落地项目材料、审批文件、版权交易合同、税务证明、交易审计报告等相应材料。
第二十九条 支持影视企业参加两岸影视节展活动
1.奖补对象
区内外影视企业
2.奖补标准
(1)对实验区管委会认定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两岸影视节展活动(含影片首映活动等),给予主办单位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2)对参加区内两岸影视节展活动(含影片首映活动等)的,给予参展单位展位费 50%的补助,单一参展单位补助不超过 3 万元。
(3)对区内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外影视展会,给予展位费 50%补贴,最高每场不超过 10 万元。
(4)政府组团参加境内外影视展会产生的展位费、布展费、宣传费等,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3.申报流程
(1)影视节展活动主办奖补申报流程
①影视节展活动主办单位向区影视服务中心报送影视节展活动的有关方案;
②区影视服务中心按有关流程报实验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研究;
③明确影视节展的奖补金额并对外公示;
④影视节展活动主办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后兑现奖补资金。
(2)参展单位奖补申报流程
①参展单位向区影视服务中心报名(参加区内影视节展)或备案(参加区外影视节展);
②参展单位在参加影视节展前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参展报名资料、参展方案和参展费用,区影视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并公示后提交区行政服务中心拨付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区内影视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发生的影视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影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