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2018年我县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结合我县工业经济现状,现就推动工业经济发展稳定增长方面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产增效方面
(一)鼓励企业扩大产能
对注册且经营地在连江,并列入我县统计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制造业工业企业,2018年年度产值增长3亿元及以上,或产值增长1千万元及以上同比增速15% 及以上,且产值利润率在13%以上的,分档予以奖励(分档按2017年度产值),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年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对产值增量部分,按每千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
(2)年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工业企业,对产值增量部分,按每千万元给予1.5万元奖励。
(3)年产值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对产值增量部分,按每千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
(二)增产用电奖励
对注册且经营地在连江,且列入我县统计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制造业工业企业,2018年年度产值增长15% 及以上,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每千瓦时给予0.05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若企业均符合用电奖励与鼓励企业扩大产能申报条件的,采用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当年经县统计局确认为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投产企业也可按当年年度产值每千万元奖励5000元,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资
对注册且经营地在连江的工业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申报工业投资的技改项目,按完成投资额每千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市场拓展方面
(一)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县财政继续安排市场开拓专项经费,用于组织县内制造业工业企业参加省内外及境外展销会,原则上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含县级)组织的企业参展,每家参展企业每次给予2万元的展位费、宣传费、差旅费等补贴。
(二)加大外地市场拓展力度。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招标项目中标,按省、市级补助金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中标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
四、创新转型方面
(一)鼓励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对列入省、市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库,并获得省、市奖励补助的企业,分别按省、市级项目扶持资金额度的50%给予配套扶持(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但最多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新建投产项目可不受税收限制,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节能创新。
对当年获得省市级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项目、省级技术创新项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等项目奖励或补助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在省、市财政给予企业补助的基础上,按相应金额的50%比例给予配套扶持(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但最多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新建投产项目可不受税收限制,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加快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消纳工业固体废弃物每万吨奖励2万元,消纳林业“三剩物”每千吨奖励2万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工业固体废弃物指尾矿、废石、煤矿石、粉煤灰、石渣粉、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林业“三剩物”指采伐、造林和加工剩余物。)
对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的企业,按企业淘汰设备的原值的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五、金融服务方面
继续实施 “周转贷”政策,解决企业应急资金周转问题。由县政府出资3000万元设立“周转贷”风险补偿金,福建海峡银行按县政府风险补偿金的10倍放大比例配套贷款,对符合申请周转贷资金条件的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原贷款银行已为企业审批好续贷手续,由福建海峡银行提供应急短期周转贷款归还原贷款行贷款,再以原贷款行新发放贷款归还福建海峡银行贷款,以帮扶解决企业银行融资应急资金周转问题,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防范和化解企业融资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工作激励机制方面
(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做好工业企业提升工作,每提升1家,给予1万元工作奖励。
(二)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名工业统计信息员,并报县经信局备案。对加班做好统计资料填报的信息员,10家以上规模工业企业的乡镇每人每月按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余的每人每月按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建立全县重点工业企业监测机制,对纳入我县监测名单(原则上工业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并配合做好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的重点工业企业统计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本《意见》有效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如与我县此前出台、目前尚在执行的政策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企业实际纳税总额以国税、地税部门认定的当年数据为准,其它相关数据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的数据为准。